【索赔】 死者家属状告电力公司等9方
“宿舍楼的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是我儿子被电击身亡的根本原因。”秦某父母认为,杨某等6人及中学作为该宿舍楼的业主,未尽到对宿舍楼用电线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电力公司在接受用户申请电时,未尽审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受送电住宅楼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8月9日,秦某的父母将整幢宿舍楼的6名业主和中学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9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名业主申请,法院追加石狮电力公司和承租者翟某为被告,至此本案被告达9方。
该宿舍楼原为该中学教师的集资房,已于2004年底至2005年初房改,产权归个人。房改后,该幢楼房的605室至105室分别为杨某等6人,即本案中的6名被告所有。法院查明,2009年12月12日,杨某将其所有的605室出租给翟某,并签合约约定。
【一审】 电力公司被判担主责
“根据检测结果,事故的发生,是305室的线路存在漏电和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相互作用的结果,305室的业主柯某和配电箱的管理者电力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说,305室漏电是秦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则是根本原因,故电力公司判责60%,柯某判责15%。
“605室的业主杨某虽已将该房屋出租给翟某,但并不意味着安全义务同时全部转移。杨某对自己房屋的安全义务未完全到位,应承担5%的责任。”
“翟某在安装热水器时,未对线路的安全予以全面检查,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20%的责任。因秦某的父母自愿放弃对翟某的追究,这20%的责任便由秦某的父母自行承担。”法官最后说,因无证据证明其余4名业主及中学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剩下的5名被告均无须担责。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小秦父母的各项损失为48万余元,并根据不同担责比例作出相应判赔金额。
【进展】 都觉得与己无关 3被告提出上诉
305室的业主柯某认为,本案的发生,首先,是秦某对电器使用不当或对安全的疏忽大意造成;其次,是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时留下安全隐患;第三,是作为电力使用管理、监督机构的电力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自己在该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我并未将房子出租给小秦,热水器和整幢大楼的用电线路,也不是我安装的。而作为宿舍楼的业主之一,我也无法判断用电线路是否存在瑕疵。同时,我将房屋出租给翟某使用,意味着已将房屋的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转移由承租人承担。”605室的业主杨某辩说。
石狮电力公司认为,该幢楼是在1999年申请用电的,至事发前已使用了11年,均未出现过305室一用电就造成全楼接地线带电的情况,因此本案的发生与电力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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