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里就餐吃到玻璃割破舌头 食客获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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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商家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本报讯(记者陈凌鹭 实习生李诗云)今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委会日前发布了2012年我市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倡导依法维权,正确维权。
就餐割破舌头
店家赔偿2000元
2012年11月25日晚上,消费者李先生到田安路某餐厅就餐,舌头却被石锅牛肉里的玻璃割破。经协调,餐厅同意赔偿2000元医疗费,同时免收餐费,合计2339元。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自身安全受到侵害,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可以通过协商、投诉、申诉或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
团购柿饼发霉
7000余人获赔
2012年1月份,安溪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网上参加了安溪县某茶叶公司举办的柿饼团购,收到的柿饼却出现黑斑、发霉等情况无法食用。经调查后,12315工作人员要求该公司赔偿消费者。截至2012年2月1日,7000余名消费者获得赔偿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团购时应选择正规团购网站,纠纷发生后可先与网站平台协商,将购物及付款页面等证据材料截图保存,收到的实物及时拍照取证;协商不成的,可向团购网站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委会投诉。
大宗商品交易
须区分“定金”和“订金”
去年,蔡先生以1640元的定金,订购了一张床,却发现到了约定交货日,店家无法供货,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后经洛江区消委会调解后,该店所在商场先行返还消费者定金1640元,并支付1640元违约金额。
市消委会表示,消费者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定金”是法律上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消费者违约将无法返还,而经营者违约则可以双倍返还;“订金”其性质相当于“预付款”,支付后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将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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