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车遇事故万元货物被烧 因未保价只赔1500元
物流车遇事故 万元货物赔1500元
原因是货物未保价,对于一审判决,寄货方不服上诉
东南网10月25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从泉州寄出一批货物,不料,途中物流运输车出事故,万余元货物被烧毁。哪想,物流公司以货物未保价为由,只肯赔1500元。近日,鲤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寄货方彭先生败诉。彭先生不服,认为物流公司涉嫌“霸王条款”,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将择日开庭。
泉州人彭先生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一家液压用品公司,做液压密封零部件生意,常年与四川成都一家代理商有业务往来。5月9日,彭先生通过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将一批价值12954元的货物运往成都。不料,运输车途经江西时发生交通事故起火,彭先生所寄货物全部被烧毁。
事发后,彭先生向物流公司全额索赔。但物流公司认为,彭先生寄送货物时未办理保价,按照公司规定,最多赔偿1500元。
双方闹上法庭,鲤城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物流公司未依约将货物安全送达,造成原告货物全部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彭先生在委托送货时,物流公司出具的托运凭证背面的特别约定第三条注明:“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彭先生共托运5件货物,且未保价运输,因此物流公司应赔偿1500元。
一审判决后,彭先生上诉。他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属无效的“霸王条款”,物流公司关于未保价的赔偿约定部分,应属“霸王条款”,因此上诉请求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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