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困难居民 大病救助政策将有两大调整
福建城乡困难居民 大病救助政策两大调整
早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暨培训会议在福州举行,会议明确,今年福建省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救助政策将有两大调整。
据介绍,今年大病救助政策与去年相比,在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方面未做改动,最主要的区别有两项:一是按照“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今年针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档次定额救助,凡年度内患受助疾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10-1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0.5万;15-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0.8万元;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定额人道救助1万元。
二是为了使救助基金的使用更加合理、有效,避免有些病种重复救助,今年对凡列入我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11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在计算红十字大病救助医疗总费用时须扣除政府单病种保障的实际补偿费用。
记者了解到,预计今年大病救助申请表在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的受理会在11月初陆续开展,各市将申请表报送到省大病救助办的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前。全省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可到福建省红十字会网站了解相关政策,下载申请材料,或者到当地红十字会进行相关内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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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出台,自2013年10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我省城镇参保人员,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非工伤保险范畴的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交导致疾病证明、第三人不支付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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