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楼家属告医院败诉 意外无法预见无须担责
法院:意外无法预见 医院无须担责
为了查实,法院依法向公安部门调取了侯某栋坠楼的相关材料。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得出侯某栋系自杀身亡的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侯某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完全是他自身行为,作为医院一方,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医院对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女士等人对一审不服上诉。他们认为,医院存在管理疏漏。侯某栋早上6时20分进医院,直到晚上7时,长达13个小时。如果不是在找医师看病,而是跳楼自杀,他的行为肯定与常人不同,作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部门,理应劝导、关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但医院却漠然处之,不闻不问。而且侯某栋跳楼时身上裹有床单,说明侯某栋一直躺在病床上,而当医生和护士看见一个人躺在病床上却不询问,不干预,而是听之任之,让他跳楼自杀。
中院审理认为,苏女士等人主张侯某栋是到医院就医,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院对他们的主张不予采纳。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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