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酒瓶威胁“要”走25元 一男子获刑三年九个月
东南网11月3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许鸿源)几瓶白酒下肚,贵州籍的危某拎着酒瓶,摇摇晃晃来到鸳鸯池公园,遇到小唐在看别人下棋。为弄点钱买酒喝,危某多次手拿啤酒瓶威胁小唐,先后抢走小唐25元。昨日,石狮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33岁的危某,曾因抢劫罪被晋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5月刑满释放后,危某来石狮打工。今年6月28日下午,危某喝下四小瓶白酒和一瓶啤酒。下午4点多,酒醺醺的危某到鸳鸯池公园闲逛。“弄点钱给我买酒喝,要不我就打死你”,走到公园东门棋牌摊附近时,危某看到小唐正在看别人下棋,便走过去拿着啤酒瓶威胁小唐,要求其把钱交出来。为避免节外生枝,小唐拿出5块钱给危某。危某接过钱后并没有离开公园,继续在附近瞎转。几分钟后,危某又来到棋摊附近找到小唐,并将手中的啤酒瓶敲碎要挟小唐给钱,这次小唐给了他10块。
“两次都有要到钱,这个人容易抢”,经过两次“要钱”成功,危某决定再多向小唐要点钱。于是,危某转了一圈后又一次找到小唐,小唐又一次给了危某10块钱。接过钱后,危某突然后悔了,要求小唐再给20元,并威胁若不给钱就要找人去打他。受到惊吓的小唐,赶紧跑到公园警务室报警。当天下午,还在公园瞎逛的危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危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危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石狮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危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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