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差2小时双胞胎命运迥异 医院存过失判赔84万
5岁的小梓涵,不能像双胞胎哥哥那样蹦蹦跳跳,背着书包去幼儿园。他只能躺在妈妈的怀里,连吃饭都得父母喂。可怜的他,有肺炎、脑瘫、双眼白内障等重症。出生仅跟哥哥相差2个多小时,梓涵的命运却迥异。
谁该为他的病情负责?近日,法院终审的判决书直指永春县医院的过失,并维持一审判决医院需赔偿84.8万余元。
【悲剧】双胞胎弟弟 脑瘫还有白内障
梓涵家在永春。2008年11月13日,母亲郑女士入住永春县医院待产。全家很高兴,因为郑女士怀的是一对双胞胎。次日中午12时25分许,第一个宝宝出生了,第二个宝宝按理应该也很快就出来了。
然而,半小时过去了,老二还没出来;1小时过去了,仍未产出……两小时后的下午2时30分,老二终于出来了。但他病情危急,很快被转到儿科治疗,初诊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当日,因病情恶化,他又被转到泉州市区一家医院治疗。
在泉州市区治疗了一个多月,梓涵方才出院。但他并未治疗好,经检查,他患上了脑瘫、心肌损害、水电解质紊乱等。后来,他又检查出双眼白内障。
几年下来,为了治疗梓涵的病,全家债台高筑,苦不堪言。然而,梓涵的病情却未能根本好转。
在林先生看来,儿子梓涵落到今天这地步,永春县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2010年开始,林先生夫妇就为梓涵的事向永春县医院讨说法,但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当年4月份,梓涵作为原告,他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医院告到永春县法院,几经变更诉讼请求,梓涵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104万余元。
【鉴定】催产素使用不规范 治疗不力存在过失
为了明晰各方的责任,永春县医院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及关于梓涵和哥哥是否为同卵双生子的鉴定,梓涵申请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的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梓涵和哥哥系同卵双生子。
鉴定结论还认为,临床上,正常第二产程在2小时以内,对于双胎妊娠,在第一胎娩出后,通常20分钟内第二胎娩出。但在该案中,郑女士第二胎的第二产程长达3小时,与第一胎间隔2小时05分。虽然病例中没有胎心下降的记录,但是医方在静滴大剂量的催产素过程中未紧密监护,没使用胎儿监护仪,而胎心记录间隔时间长,不能很好反映胎心变化,不能说明胎心始终在正常范围。
根据梓涵的临床表现、病情及专家意见,他存在新生儿窒息,该窒息与出生后缺氧缺血性脑病、脑性瘫痪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果在于,一方面没有预防新生儿窒息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及时改善新生儿窒息。因此,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梓涵脑瘫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梓涵出生后双眼白内障,临床上引起该病的原因有很多种,虽然他的病情原因现在难以准确判断,但不能排除缺氧缺血性脑病对它形成的影响。
鉴定意见最终认为,医院在对郑女士第二胎分娩处理不积极,催产素使用不规范,对梓涵出生后治疗不力,存在医疗过失。医院的医疗过失在梓涵目前不良后果中参与度考虑为50%-70%。他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1人。
【法院】医院承担六成责任 需要赔84.8万元
经审理,永春县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医院的医疗过失在梓涵目前不良后果中参与度考虑为50%-70%”,因此法院确定医院对梓涵的损害后果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梓涵各项损失84.8万余元。
医院和梓涵均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中院有了终审结果,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遂维持原判。(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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