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到期的信用卡突然有了欠款 银行一审败诉
一张到期信用卡 被银行默默升级
杨先生手里这张废卡,是他于1997年在支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尾号为“1009”,到期作废年限为2003年。
杨先生回忆说,自己在用卡期间,从未向支行申请过换卡或注销,且每次都有按时偿款,直到卡片到期,他就再没有使用过了。
支行方面工作人员说,杨先生的信用卡到期后,他没有提出与续卡、换卡、销户等有关的任何申请,故银行未制作新卡;但卡片满足换卡条件,于是,支行在一次系统升级中,将这张信用卡自动升级,尾号更新为“5911”。因前后两张卡,账目延续,旧卡中未偿还的透支利息16.45元被直接转换为新卡的欠款本金,随后,依据贷记卡欠款计收利息方式,计收利息18.24元和滞纳金50元,到2012年3月19日,杨先生的账户上有未偿还金额84.69元。同时,因为这笔欠款,支行向征信系统数据库提交了信用卡欠款不还的不良信息。
被迫还了“欠款” 除不掉信用污点
旧卡有“欠款”,为何到期时银行不来说明?为何没有收到提醒更换新卡的通知?发生了“欠款”,又为什么没有收到银行的月结单?尤其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不仅会影响监督员的续聘,也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带着这些问题,杨先生与支行反复协调。
支行方面称,“还清欠款,不良信用记录就可以消除。”不得已,去年3月29日,杨先生向新卡存入84.69元,还清了“欠款,支行为杨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并办理了销户手续。满以为“花钱消灾”,可杨先生再去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却发现这一信用污点仍旧还在。一来二去,杨先生与支行争执一年多始终无果,今年7月24日,他只好向南安法院提起了诉讼。
除了要求支行立即消除他在金融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外,杨先生还提出,支行应赔偿他名誉经济损失费400000元,并对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银行自辩的证据 反暴露自身漏洞
9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为证明杨先生的信用卡确有欠款,支行向南安法院分别提供了尾号为“1009”和“5911”新旧两张卡的历史交易明细,还出具了一份《催收反馈报告》,证明支行曾多次向杨先生催收欠款。
而根据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南安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杨先生后期向尾号“5911”的信用卡存入了“欠款”,并办理销户手续,证明支行“未制作新卡”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并确认支行未能将该信用卡交给杨先生。其次,《催收反馈报告》是支行单方制作,不能证明银行曾有催讨行为。其三,新旧两张卡的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早在2003年6月30日,旧卡余额已显示为0,但新卡自2010年8月19日才出现16.45元“欠款”,时隔7年之久,前后两份账单缺乏联系性,不能说明“欠款”的来源。
10月12日,南安法院一审判决支行败诉。
至于杨先生提出的名誉经济损失费,法院认为,支行对杨先生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没有扩散至社会公众,杨先生也没有举证出具体受到哪些实际损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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