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打开的车门要了乘客的命 晋江公交被判赔49万
(黄晖/绘)
公交车司机一时疏忽,未关紧的车门突然打开,导致乘客廖女士下车时摔倒而死。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损失49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金1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悲剧:公交车门没关好 女乘客摔死
廖女士老家在外省,但长期在晋江打工、生活。一次意外,让她和家人阴阳相隔。
去年9月29日9时许,廖女士搭乘闽CY66xx号公交车。没想到,这是一趟不归途。公交车沿晋江池峰路由东向西行驶,目的地到了,廖女士要下车,然而悲剧突然发生了,未关好的车门突然打开,她猝不及防,摔下车。
廖女士被紧急送医,但抢救无效,10月2日她离开人世。
事发后,晋江警方介入调查。经查,当时开车的司机徐某友没关好车门,导致这起悲剧发生。
警方的事故认定认为,公交公司雇佣的司机徐某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女士不承担责任。
起诉:赔偿谈不妥 家属状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
据悉,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垫付了廖女士的医疗费、急救费、清障费等2万元。然而,关于后续赔偿的问题,廖女士的家属与公交公司发生了较大的分歧,无法达成调解。
今年,廖女士的丈夫杨先生及两个儿子作为原告,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廖女士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58万余元。保险公司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肇事的公交车投了保。
分歧:两被告“杠上了” 保险公司说只赔1万元
到底谁该赔偿原告的损失呢?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互相指责。
公交公司称,廖女士有重大过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此外,事故的受害者是在车外受到伤害而非车内,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称,廖女士属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原告请求保险公司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该公交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万元/座。保险公司同意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万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1万元。
死者廖女士到底是属于车外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这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也关系到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中哪个赔得多。
法院:乘客为车上人员 公交公司需赔49万余元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廖女士的死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过错情形,因此原告要求它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廖女士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廖女士是因为公交车司机徐某友未能关好车门,欲下车时摔倒受伤后医治无效而死亡的,她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车上人员,而非法律规定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只应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而不应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49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金1万元。此前,徐某友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
判决后,公交公司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公交公司有责任将乘客安全送到
泉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惠阳
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公交公司应当尽到什么样的责任?
刘惠阳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起案件中,公交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基于这种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就应当负责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本案中,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车门突然打开导致乘客死亡,因此,公交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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