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妻子有妇科病我才找情人” 法院主持公道:判离,丈夫过错少分财产
“妻子长期患有妇科疾病,双方长期无法正常过夫妻生活,上诉人的生理需要长期无法得到满足,才会与第三者偶有不当行为……”一审被判决离婚后,阿韶(化名)不服,上诉时竟这样说道。然而,近日法院终审还是维持离婚的原审判决。
□早报记者 黄墩良
丈夫与情人同居
妻子起诉离婚
去年5月,家在鲤城区的阿琼(化名)将写好的诉状递交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结婚12年的丈夫阿韶离婚。
在阿琼看来,阿韶已突破了夫妻间和谐相处、继续过日子的底线了,她在诉状中写道:“阿韶长期在外与婚外女性同居。”
在一些外人看来,阿琼和阿韶曾经有过一段幸福的日子。他们同居生子几年后,才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来他们又生了个女儿。
阿琼说,婚后阿韶生活不检点,一两个月不回家,七八个月不过问子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她要求法院准许他们离婚,并对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等一一作出处理,同时她还要求阿韶支付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警方证实婚外情
开庭时男方未否认
对这段感情,阿韶还想挽回,他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阿琼身体虚弱,没有任何收入,无法抚养子女,子女的学费均由他负担,如果判决离婚,子女应由他抚养。他每个月均往阿琼账户汇款2万元,作为家庭生活费用。后因经济困难,经阿琼同意,他还把一部小轿车卖掉。他还向他人借款80万元,用于买车位、办理产权证、婚生子女学费及保险费、日常开支,这8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那么,阿韶是否找情妇呢?
法院到警方处调取了一份笔录,笔录证实,阿韶与一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开庭的时候,阿韶对此并不否认。
据悉,阿琼和阿韶结婚后,花钱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个车位。该房屋长期由阿琼及其父母、子女居住。经评估机构鉴定,当初花100多万元买的房屋,这几年价格几乎翻了一番。
对婚姻存在过错
丈夫少分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同居,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对阿琼请求判决准许他们离婚予以支持。
在抚养权上,因儿子明确表示跟随父亲生活,法院判决儿子归阿韶抚养,幼女由阿琼抚养。鉴于阿韶每月有三四万元的收入,有条件一次性支付,法院判决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9万元。
在房产分割上,法院认为,房屋长期由阿琼及其父母、儿女居住,她请求判决该房产归她所有,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阿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阿韶对婚姻有过错,且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法院认为阿琼应享有夫妻共同财产60%的权益。这些房产及车位经评估价值为200多万元,扣除尚欠银行贷款50多万元,阿韶应享有余下144万余元40%的权益,阿琼应支付他57万余元,余下的银行按揭应由阿琼自己偿还。因阿韶过错夫妻离婚,无过错方的阿琼有权请求赔偿,为此法院判决阿韶支付阿琼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称妻子有妇科病
自己才找情人
一审判决后,阿韶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阿韶称他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应判准双方离婚。因为阿琼长期患有妇科疾病,双方长期无法正常过夫妻生活,他的生理需要长期无法得到满足,才会与第三者偶有不当行为。对于债权债务等方面,阿韶也提出了不少上诉意见。
被阿韶指责自己有妇科病,阿琼认为这简直是一派胡言。她说女儿出生后,阿韶抛弃家庭,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依法调取关于他与一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笔录,足以证实他只知道将钱花在婚外女人身上,根本没有顾及她及子女。
丈夫少分财产
无需再付精神费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时,已经考虑到阿韶对离婚存在过错,给阿琼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从而给无过错方的阿琼多分财产。因此,对阿琼在原审中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中院不予支持。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一审的离婚判决,改判阿韶无需再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同时,终审还对他们各自所需承担的债务进行相应的判决。
■案例提醒——泉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惠阳
夫妻忠诚义务包含性方面的忠实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就是指夫妻之间应当感情专一,不能有背叛夫妻感情和关系的行为,这项要求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婚外恋、“包二奶”等情况的产生而设定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也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必须给予对方补偿。法律上有精神抚慰金的说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人之损害,又从精神上抚慰受害人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使之精神上得到安慰,内心创伤得以平复,在一定程度上制裁具有过错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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