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专项资金项目最高奖100万元 报名截至12日
电商专项资金项目开始申报 最高奖100万元 报名截至本月12日 本报讯 (记者 刘文艳)2013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开始申报,报名时间截至12月12日,最高可奖百万元。昨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印发了《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重点扶持两类项目 据了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支撑体系的同步协调发展,重点扶持和奖励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建设和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013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扶持集聚区发展类项目和平台培育发展类项目。 其中,集聚区发展类包括租金补助类项目和示范基地类项目。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基地(园区)和主题楼宇,引导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设或入驻电子商务专业物流仓场地;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平台培育发展类包括支付企业培育项目、垂直类平台发展项目和产业集群平台项目。重点支持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和预付卡发行的企业;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为本地企业会员提供服务,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水平;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建设发展电子商务网站,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与专业市场融合发展。 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 根据通知,租金补贴类项目的扶持标准为:对入驻电子商务基地(园区)和主题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满一年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泉州地区开设电子商务专业物流仓的电商企业,仓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示范基地类项目扶持标准为:被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付企业培育项目扶持标准为:对拥有或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上一年度发卡额超过3000万元的,且总部在泉州地区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垂直类平台发展项目扶持标准为:对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等综合服务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产业集群平台项目扶持标准为: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2亿元的前三名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实现年销售额突破2亿元的前三名垂直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足奖励金额的,最高按上年度纳税额给予补助。 项目按属地逐级上报 申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必须符合《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同时须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须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失信和违法记录等。 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企业(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向所辖县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财政局申报项目。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原则上当年不再予以扶持。 申报材料一式2份,分别报送至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须符合的具体条件及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可从市经贸委网站(www.sjw.fjqz.gov.cn)查询下载,项目申报材料由市电子商务中心统一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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