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照明线酿祸,夜归女工触电身亡
监管失职 街道办终审判赔80万元
(黄晖/绘)
暴雨天,许女士回家路上不幸触电身亡。这起发生于3年前的案件,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法院终审判鲤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需赔偿80余万元,其余5被告无责。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暴雨天路面积水 女工被电击死亡
2010年7月22日,许女士在泉州市贝特骄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骄公司)做临时工。当天台风来袭出现了大暴雨,鲤城区常兴路路面积水严重。
当晚,许女士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经过嘉美工业大厦门口右转时突然倒地,疑似触电。大厦里的工人见状,双手套上塑料袋将她抬到大厦门口未积水处时,工人身体也被电击发麻。120急救医生赶到确认许女士已身亡。
事发后,警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许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许女士符合电击死的特征。
2011年,陈先生等5位亲属作为原告,将6个被告起诉到鲤城区法院。被告分别为嘉美汽配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嘉美汽配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电业局(下称电业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称市政公用事业局)、鲤城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贝特骄公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多万元及许女士的尸体冰冻费4万多元。
电源来自哪里?从工厂拉电供照明
那么,导致许女士死亡的电源来自哪里呢?
法院查明,江南街道火炬工业区内的道路由于无照明设施,给居民企业的生活生产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区政府因此将其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并指令街道办组织实施该工业区内的照明工程。江南街道办因此于2003年向电业局提出高压供电用电申请,用电地址为常兴路,用途为路灯照明。电业局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正常供电。由于未能依约缴纳电费,电业局自2006年4月起停止该地段的供电。
之后有人从嘉美汽配公司厂区内引出电源,供嘉美工业大厦门口右侧的一盏路灯及常兴路嘉美工业园区东、西二盏路灯使用,路灯用电电费由汽配公司负责。街道办在案发后仍未将该常兴路路灯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
2008年12月24日,贝特骄公司向嘉美汽配公司租下部分厂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确认嘉美工业大厦门口右侧的路灯是从嘉美汽配公司引入电源进行供电,没有其他供电来源。
一审 允许他人擅自接电 公司被判赔81万元
鲤城区法院认为,电业局只是供电企业,并非事发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并非事发电源的引出者、组织者,对许女士触电身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市政公用事业局不负责事发路灯设施和积水路段道路的管理,该局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常兴路路灯照明工程是区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的工程之一,是由街道办组织实施,区政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虽是该照明工程的组织实施者以及路灯照明用电的申请人,但该工程完工后,因未缴电费而被停电。街道办虽为电线杆的申请人,却非电源的提供者且未有证据证明其为引出电源的组织者,对许女士触电身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贝特骄公司只是向嘉美汽配公司租用部分厂房,对电线杆没有管理义务,对许女士之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嘉美汽配公司擅自允许他人从其公司厂房内引出电源接到涉诉电线杆用于照明,以方便其工人或出租人员通行,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允许他人从其公司厂房内引出电源后,却未尽义务对引出电源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以致酿成重大后果,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鲤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嘉美汽配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万元。
终审 未尽管理职责 改判街道办赔偿80余万元
对此判决,嘉美汽配公司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终审此案。中院认为,街道办作为路灯电线杆的建设者及所有人,有义务对电线杆进行维护管理,它虽否认系路灯电线杆改接驳企业用电的组织者及实施者,但未能举证何人或何单位组织从嘉美汽配公司厂区内引出电源供嘉美工业大厦门口路灯使用。综合各种证据,足以认定街道办系将常兴路路灯电源改接驳包括嘉美汽配公司在内的沿街企业电源的组织者,及并非由企业自行改接线的事实。街道办作为常兴路路灯建设者和所有人,以及擅自从嘉美汽配公司厂区引出电源供公共路灯用电的组织者,却未对电线杆及电源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导致漏电致人死亡,对许女士触电身亡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改判街道办需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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