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小姐”接客牟利 晋江一小宾馆卖淫竟有“专营权”
早报讯 (记者 吴水保)24岁的广西来宾籍女子黄某玉伙同男友潘某建,承包了晋江某小宾馆介绍失足女卖淫的“专营权”,并长期租用宾馆客房作为“大本营”,通过发放色情广告介绍卖淫,从中牟利。昨日,黄某玉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晋江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继“挂羊头卖狗肉”从事卖淫活动的“发廊”或租房被警方严厉打击后,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就换到更为隐秘的场所,比如宾馆客房。到宾馆客房发放色情广告,客户有需求,失足女上门服务,这是最简单的操作流程。然而,随着竞争加剧,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竟想出了卖淫“专营权”的歪门邪道,多给一些钱,某家宾馆内介绍卖淫的勾当就成了专营的生意。一些小宾馆为了蝇头小利,竟默许这种违法行为。 2010年年底,潘某建(累犯,获刑10年)花了8000元,承包了晋江新塘杏坂社区某宾馆介绍卖淫的“专营权”。随后,潘某建租下该宾馆4楼的一间客房,每月支付房租3800元,这里成了他组织卖淫的“大本营”。 失足女小英、小婷和小花等4人很快进驻“大本营”,潘某建叫来女友黄某玉负责管理。小英、小婷和小花3人均未满18周岁,这成了潘某建以“嫩女”为名组织卖淫的筹码。 “嫩女、大学生、白领、模特,24小时上门服务,随叫随到。”潘某建大量印制有娇艳女子照片的色情小名片,放在宾馆每间客房的床头柜上,名片上的联系电话就是黄某玉的手机号码。一有客人来电联系,黄某玉就会通知小英等人前去实施性交易。每成功介绍一次,黄某玉能从中拿到50元的提成。 2011年3月17日,该色情窝点被警方查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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