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到老妇畏罪逃跑后再回现场 仍属于逃逸
东南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洪耀宾 王佳森 本网记者 谢玉妹)男子载工人去工地途中,撞倒老妇,将工人载到工地再返回现场处理仍定逃逸。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撞人陈某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现年29岁的四川省营山县男子陈某军,是一名工地驾驶员。今年8月11日晚,陈某军应老板要求驾驶轿车要将工人从晋江市金井镇载到惠安县城的工地,沿X30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黄塘附近路段时与杨某(61周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军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军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杨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陈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该院主持调解,陈某军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计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元,陈某军的行为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据陈某军交代,事故发生的路段是下坡,当看到有人往马路中间走的时候,他打方向盘想绕开可是右侧车头还是撞到行人,车的后视镜都掉下来了,当时他很害怕,没有留在现场处理。庭审中,他辩称逃逸是想先将工人载到工地再回来处理,且他到达工地后马上回到事故现场,并主动向警方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军已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且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对陈某军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军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基本符合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司机往往因慌乱而选择逃逸。但法律规定,一旦司机发生逃逸情况,保险公司只负赔偿交强险的责任,而不用承担商业险的理赔。所以,逃逸行为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给投保人带来更多经济损失。因此,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要勇于承担责任,拨打110电话报警,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将对方及时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法律链接: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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