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宣判 5名被告人一审均获刑
(庄惠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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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在驾驶证理论考试(即科目一)的电脑屏幕上,鼠标自主移动,自动做起考题。民警发现异常后顺藤摸瓜,揪出一个专门依靠移植木马程序、远程操控计算机舞弊牟利的犯罪团伙。近日,南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黄某德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被判刑。据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泉州尚属首例。
□记者 吴志明
咄咄怪事:未见考生操作 电脑自动答题
2012年9月19日上午10时,位于南安市霞美镇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科目一考场内坐满考生,大家正在考试。考官在监控中发现,现场有人一动不动地端坐在电脑前,似乎一点都不着急。考官觉得奇怪,便来到该考生面前,结果发现了“诡异”的一幕:无人控制的电脑,正一题接一题地自动作答。考官当场要求这名考生在其他电脑上考试,只见该考生直冒冷汗,考了两次,分数都很低。
考官认定该考生有作弊嫌疑,随后报案。经调查,作弊的考生叫黄某佳。他交代,是一个叫鄞某树的“黄牛”安排他作弊的。
“连按Ctrl+0,这是我进入考场后的唯一操作,之后全是电脑自动作答。”黄某佳交代,考场中还有一个叫林某章的考生与他一样在作弊。将两名作弊的考生控制之后,考官立即将案件告知泉州、南安两级警方。当天考场中的104台电脑,全部被搬到南安市公安局调查。
(曾剑峰 绘)
惊人发现:考场所有电脑 均被安装木马
考生被扣后,引起嫌犯的警觉。为防止嫌犯逃窜,警方连夜布控。第二天1时许,鄞某树在南安霞美的家中落网。
2012年9月24日,南安警方赶赴三明,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同案嫌犯杨某良、陈某平、李某深、吴某明抓获。2012年9月26日,逃窜中的同案嫌犯黄某德和巫某雄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此,这场考场舞弊案的嫌犯全部落网。
与此同时,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组织精干力量,对电脑进行取证调查。通过技术手段,警方在104台计算机上找到了木马程序,还在考场中搜出两台藏匿的计算机,这两台计算机都装有远程控制、定时关机、网络执法官等黑客程序。
根据嫌犯供述,警方很快在距离考场两三公里处的一处租房内缴获一台终端主机。该团伙正是通过这台计算机,在木马程序的帮助下,对考场的104台电脑进行远程控制,替考生答题。
真相大白:保安里应外合 嫌犯潜入作案
这伙人是如何作案的?原来,2012年7月,南安溪美31岁的黄某德找到开电脑店的老乡、30岁的杨某良,两人和其他朋友合计从驾考市场中牟利。黄某德负责召集人员;凭着本科学历和电脑店老板身份,杨某良负责电脑技术;南安霞美36岁的陈某平因曾经营过驾校,与“黄牛”鄞某树(取保候审)负责联系考生;南安霞美34岁的李某深负责接送考生。
万事俱备,还欠一名“内应”,该团队便利用之前认识的考场保安巫某雄。在巫某雄的帮助下,杨某良先后多次在周末趁无人之际,给考场的104台电脑装上了木马程序,同时将安装有远程控制端程序的两台计算机藏匿于考场内。
随后,他们把考场外的终端机连接到藏匿考场内的两台计算机上,再通过这两台计算机实现对考场104台计算机的远程操控。刚开始,他们的远程控制并不稳定,因此先后进行十几次调试。据巫某雄交代,他曾专门从考场搬出一台电脑供杨某良进行试验。
经过多次试调之后,这套系统日渐稳定。这个团伙便各司其职,迅速运转起来。李某深、陈某平负责联系考生,再由李某深接送考生到陈某平租房接受启动木马程序培训,然后将考生送回考场。考试结束后,李某深再负责收取费用。
2012年9月17日,经巫某雄介绍,吴某明与李某深一起接送学员。从2012年8月至案件告破,该团伙共组织十几人进行考试,向每名考生收费3500元—4500元不等。
自食其果:非法控制计算机 5名嫌犯均获刑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德、杨某良、陈某平、巫某雄、李某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南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杨某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陈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巫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李某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目前,巫某雄、李某深已提出上诉。
据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介绍,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泉州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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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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