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病床上落网取保期间再次贩毒 一审被判死刑
功不抵罪从重处罚 泉州中院一审认为,洪某齐明知是毒品,还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4532.5克,李某栋、林某华和陈某良明知是毒品,而单独或伙同他人予以非法贩卖,其中李某栋贩卖甲基苯丙胺544.08克,林某华贩卖甲基苯丙胺281.42克。洪某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栋、林某华、张某莉等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认为,洪某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其取保候审期间,无视法律规定,大量贩卖毒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从严惩处。虽然其涉案的毒品大部分已被缴获,且归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的立功表现,但其功不能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李某栋虽然贩毒数量大,但其贩卖的对象少,且主要是受同案人林某华之托购买后,从中加价出卖的,综合其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林某华在与黄某宝等人的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 最终,洪某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李某栋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华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良等人均因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获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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