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快递40部手机遭遗失 法院判快递公司负全责
东南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 郑荣平 本网记者 谢玉妹)日前,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丢失货物的快递公司按照货款价值全额赔付。 方女士将40部手机通过快递公司承运至深圳市客户处,并支付了运费。方女士在快递单上填写物品名称“手机”,数量“40部”,并由快递公司收寄人员签名确认。之后,收件人始终未收到货物。方女士通过查询发现货物已经丢失。随后,方女士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损失赔偿,但是快递公司以未进行保价为由仅同意赔偿运费810元。双方交涉未果后,方女士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7720元。 对此,快递公司认为,方女士未报价也就无法确认货物里面手机的型号及品牌,故无法赔偿。为此,方女士提供快递公司网络遗失件申报表证实其丢失的货物已经得到收寄人员确认并依照快递公司要求进行申报。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签名确认的网络遗失件申报表可以证实方女士丢失的手机品牌、型号。而且方女士在投递物品时在快递单上明确写明手机40部。虽然快递单上写有“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须保值交寄或特别处理,必须向当地营业站负责人提出要求及认可,否则均视同一般货品交寄”,且快递单的首页右下方也印有加粗加红的免责字样,但是,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系格式合同,上述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告知。 但是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方女士注意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故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当按照遗失货物的价值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赔偿方女士损失27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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