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弄丢40部手机不赔 法院:“未保价”条款无效
被告 拒不赔偿损失 指责客户“未保价” 然而,上了法庭,快递公司及许某锦非但不愿意赔偿方女士的实际损失,反而指责她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 原来,当时的快递单背面还有这样的条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须保值交寄或特别处理的,必须向当地营业站负责人提出要求及认可,否则均视同一般货品交寄”的字样,快递单正面右下方印有“寄件前请详阅背面契约内容说明一经使用意味着您已经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贵重物品,手机、MP3、电脑必须亲手交接并保价,否则如有损失不承担责任”。 按照被告的说法,因方女士所委托快递的手机是贵重物品,她没有进行另外的“保价”,快递公司方只能按照一般普通货物进行赔偿。“快递单上的免责条款已经加粗加黑,我也已经口头告知你,但是你并未保价,因此免责条款有效。”许某锦认为。 但方女士认为对方是在逃避责任。 法院 霸王条款无效 快递公司赔偿2.7万余元 经法院委托鉴定,方女士所丢失的手机价值为27720元。 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公司称许某锦是其合作加盟商,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因此,许某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代表快递公司对外实施的行为,赔偿主体应当是快递公司。 法院还认为,方女士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依约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给指定的收货人,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快递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征,而且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方女士注意该条款约定的内容,该条款无效,被告应当按照遗失货物的价值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方女士货物损失27720元。 |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