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牵引车超速致人死亡 司机获刑雇主还得赔
东南网1月13日讯(通讯员 洪耀宾 本网记者 谢玉妹)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致命的,司机因超速行驶来不及刹车连撞两辆摩托车,致1人死亡2人轻微伤。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曾某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现年35岁的江西人曾某生,是现暂住泉州市丰泽区一名务工人员。去年8月5日11时许,曾某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县道309线由东岭镇往泉港方向行驶,行至东桥镇新美港建材厂门口路段时,遇情况采取制动并往左打方向措施,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向道路左侧,与其对向由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其对向由陈某平驾驶后载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3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生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曾某生交代,他是今年3月受雇佣的,平时主要载水泥和猪饲料。事发路段,当时对面有一部水泥搅拌车右转弯行驶,并扬起很大的灰尘,其后的摩托车想躲避灰尘而左拐,他见状便采取措施,由于车速过快及路面有沙子,车刹不住导致事故的发生。他在现场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去年9月,经法院调解,曾某生的雇主单位龙岩市新罗区某汽车运输发展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全部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曾某生的犯罪行为取得了死者亲属的书面谅解。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曾某生已一次性赔偿陈某平车辆修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发生事故后,主动报案,等候处理,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曾某生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及上述情节,经所在社区审前调查,其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肇事后逃逸也要受到相应的刑罚。因此,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要勇于承担责任,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拨打110电话报警,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将对方及时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近期,惠安法院审理多起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事故主要原因大多为司机超速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而引起的。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要遵守交通规则,时时处处不能放松安全这根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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