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伤人商业险不赔偿 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 司机醉驾 保险公司无需担责 黄女士住院期间,董某某垫付了3万元,后又给了几千元。但这点钱,显然难以弥补黄女士遭受的损失。她于是要求董某某给予赔偿,但双方谈不拢。 去年5月份,黄女士作为原告,将董某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惠安县法院,她要求董某某赔偿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2719元;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她,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合同范围内由董某某赔付她。 就此,董某某说,黄女士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包含了2万元精神损失费,而他自己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无需再支付精神损失费;他为货车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他已赔偿黄女士37900元,判决时,应抵扣这部分钱。 保险公司则认为,董某某是醉酒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除交强险外 车主需赔偿其他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4.3万余元。 在赔偿上,法院认为,由于董某某驾驶的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黄女士约9.3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黄女士1万元,两项合计约10.3万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对黄女士受伤造成的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4.09万元。 董某某为货车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根据保险合同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中关于:“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的约定,由于董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醉酒驾车,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他作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黄女士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董某某已支付给黄女士的赔偿款37900元应予扣抵。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黄女士约10.3万元,董某某应再支付3060元。 对该判决,董某某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一审对误工天数计算有误,近日,中院终审改判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9.8万余元,维持董某某应再支付3060元的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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