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头镇原书记苏煌辉一审判刑12年 犯两宗罪
滥用职权 致国家损失3.42亿元 法院查明,苏煌辉的另一罪责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42亿余元。 据悉,2006年至2008年间,苏煌辉与傅某评(另案处理)在分别担任水头镇书记、水头镇镇长期间,利用讨论、决定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职务便利,明知蔡某星、吕某阳、吴某超等人要开发建设商品房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部委关于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采取招拍挂的形式出让的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申报的过程中没有如实申报蔡某星等人准备以开发安置房为名开发建设商品房用于出售牟利的真实情况,以水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建设安置房的名义,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报水头镇星鞍桥安置区、奎峰北路安置区项目(合称东星荷景园项目)、荷楼片区首期改造工程荷楼自然村安置区项目(又称世纪新城项目)、顶乡片区首期改造工程项目(又称时代新城项目)三个项目,并获准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该三个地块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苏煌辉和傅某评擅自允许和指定蔡某星、吕某阳、吴某超挂靠在水头镇人民政府下属企业水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又在其后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决定让水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三个财务专用章及专门的银行账户供蔡、吕、吴三人所在的投资团体专门使用,从而导致了他们三人所在的投资团体成为涉案三个地块的实际开发人并实际控制了前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此后,蔡某星、吕某阳、吴某超等人采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手段对项目用地违规开发建设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出售,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3.42亿余元。 触犯两罪 一审被判刑12年 据悉,在2012年8月间,苏煌辉因违规用地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滥用职权两方面的犯罪事实。案发前,苏煌辉系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案发后及案件审理期间,苏煌辉的家属替他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苏煌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79.40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还在担任水头镇书记期间,不适当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3.42亿余元,该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日前,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他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早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