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开发商错把店面当住房卖 不给业主办产权
东南网1月22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陈文芳 王江农)王先生10年前在泉州鲤城区买下了两间房。可交房后,开发商却不愿意配合办理产权。原因是,开发商弄错了房屋性质,错把店面当商品房出售了。近日,鲤城法院一审判决此案:双方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双方需变更合同,王先生应补交差价,而后开发商需协助业主办理产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04年4月,泉州某开发公司公布一商品房出售指南,其中店面商品价为9000元/平方米,第二层写字楼商品价为3000元/平方米。王先生以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下两间房,总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总价70余万,一次付清。然而上述房产交房后,王先生办理产权却遇到了麻烦。 去年8月,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称对方一拖再拖,始终不配合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与此同时,开发商也提出反诉,称王先生所购房产实际上为店面,必须对此前的购房合同进行变更,将房屋性质由商品房更改为店面,开发商方面才有可能协助办理产权,这意味着王先生需要再付几十万元。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04年3月,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确定本案诉争房屋下层为店铺,但原、被告双方,却依据早期的选房测绘图标注的“写字楼”,依照普通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因此,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因此,开发商根据客观情况,主张变更诉争房屋的性质为店面,并变更相应价款,应予准许。 最终,鲤城法院判决变更诉争房屋性质为店面,判令王先生支付开发商购房余款30余万元,并要求开发商在收到余款后,协助王先生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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