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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渠24.74公里的水域及两侧陆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qz.fjsen.com 2014-02-21 07:50  陈丽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北渠示意图

东南网2月21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丽娟)日前,泉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下简称《通告》)。今后,北渠管理和保护将更加严格,北渠自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杏宅水闸共24.74公里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陆域,全部划为一级保护区。北渠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陆域为准保护区。

新旧通告,具体有哪些不同之处?昨天,泉州市北渠管理处相关负责人逐一解答。

此次新修订的《通告》,最大的不同在于范围的认定上。此前,北渠从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北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但北渠北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处至杏宅水闸的水域及两岸60米范围内的陆域,则为二级保护区。新《通告》则将整条北渠全部划为一级保护区。

此前,泉州市划定北渠两岸外侧各10米范围的陆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新《通告》直接将北渠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的陆域划定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范围。

该负责人说,根据以往规定,两岸外侧各10米范围也属于该管理处管辖,一旦发现违建再举报管理。目前这10米范围直接由城市控规来统筹,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至于外延5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准保护区范围,则意味着,今后在这50米范围内要新建项目,必须都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严禁在北渠管理范围内的活动事项中,新《通告》也新增了部分内容。今后,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据悉,上述几个“禁止”,在目前的北渠保护工作中早已实行,但以往通告没有明确提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北渠已成为城市主要生活用水来源。为防治水源污染,保障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和泉州市中心市区应急备用饮水源(桃源水库)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9〕4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经2013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就北渠水源管理保护通告如下:

一、北渠系金鸡拦河闸至洛阳江的供水水渠(即北高干渠)。泉州市北渠管理处为该水渠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水质保护和水渠运行的管理维护。沿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要加大北渠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沿岸居民的环保意识。

二、在北高干渠的水域及一定的陆域,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北高干渠从金鸡拦河闸引水口至杏宅水闸(24.74公里)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北高干渠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陆域为准保护区。

三、为保护北高干渠工程的安全运行,划定北高干渠两侧外延至保护围墙(网)范围的陆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范围。在已建保护围墙(网)挡污墙(网)的渠段,保护围墙(网)内的渠道管理范围由北渠管理处负责保洁,保护围墙(网)外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保洁。沿渠有关村委会(居委会)要设置垃圾屋(桶),做到垃圾定点堆放,定时清运。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严禁在北高干渠管理范围内开荒种植、毁坏绿化植被、挖坑取土、破堤开口、开井挖厕、建筑房屋、搭盖禽畜舍、堆放垃圾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严禁向渠中排入污水和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禁止损毁渠道、护岸、倒虹吸、启闭设备、保护围墙(网)等水工程建筑物和设施;沿岸农田施用农药,应严格采取防范措施,严禁农药水排入渠中。禁止在北高干渠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

六、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和尽量减少危害,迅速报告供水、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部门及本单位主管部门,以便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降低污染造成的危害。

七、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沿渠两岸陆域管理区、保护区范围。泉州市北渠管理处和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北渠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环保、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共同监督本通告的执行。

八、保护北渠水源是市民群众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危害北渠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破坏水工程和污染饮用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泉政〔2001〕1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

泉政[2014]3号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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