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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侵权案落槌 南安市一家公司被判赔400万元

qz.fjsen.com 2014-02-25 08:46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蔡宗谋 张东亚

泉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入600多万研发经费,历时5年多研发的一款大屏幕多功能车载对讲机的各项性能均臻于完善。该车载对讲机推出后,深受国内外市场的广泛欢迎。不料产品被侵权,导致A公司产品价量齐跌。

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A公司历经一年多的维权,法院判定南安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必须赔偿400万元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据悉,泉州是无线电对讲机的生产集散地,年销售几千万部。该案系我省首例对讲机侵权案,案件的判决在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为业界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案情

辞职员工泄密 产品被仿制

这起案件的发生跟胡某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胡某于2007年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新产品试制工程师,双方并签订了《试制人员工作制度与保密提案》,约定未经公司同意,胡某不得泄露公司新产品开发情况及产品技术资料、生产销售资料,不得复制和刻录公司的一切资料。

胡某进入公司后即参与了涉案车载对讲机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他掌握和获取了该对讲机的技术资料。2011年5月初,胡某以“准备在老家做安防工程生意”为由从A公司辞职。后来,A公司获悉,胡某并非在老家做生意,而是到A公司的同行竞争对手即B公司上班,且将该车载对讲机的技术资料披露给了B公司。B公司获取该信息后即开始生产与A公司结构、性能相同的产品,并对外销售该产品。

为此,A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胡某、B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使用A公司研发的对讲机技术秘密生产相关产品,并停止销售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胡某、B公司立即赔偿500万元。因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将林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但为了维护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A公司坚决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A公司表示,他们将胡某、B公司和林某起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属无奈之举。

在A公司看来,正是公司原员工胡某将对讲机的相关技术泄露给B公司,才导致B公司迅速生产出类似的侵权产品。

面对巨额索赔,三被告均称自己并无侵权。

胡某并不否认自己曾在A公司工作的经历和参与对讲机的研发。但他称,这些技术并不属于技术秘密,因为这些技术知识都是属于无线通信领域的一般常识,并且电路板上元器件的选择、组合,相关公众可以直接通过对588对讲机产品的拆装而获知。

胡某还称,他在A公司工作期间,A未与他签订有针对性的保密协议,A公司所谓的技术秘密未采取保密措施,不构成技术秘密。他离开该公司之时,A公司并未与他达成相关竞业禁止协议,他利用自身的职业技能在B公司从事类似工作谋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B公司辩称,公司未实施侵害A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诉争产品是B公司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林某称,他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人也不应当作为被告。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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