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讲机侵权案落槌 南安市一家公司被判赔400万元
被告 均称无侵权 拒绝赔偿 B公司到底是否侵权,主要有两个核心问题要厘清。 法官介绍说,一是涉案对讲机是否是A公司研发的,并属于商业秘密;二是胡某是否透露了技术信息给B公司,并使之快速生产出侵权产品。 法官介绍,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一百多份且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研发资料,并提供了涉案对讲机不同阶段的实物电路板等证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涉案对讲机是A公司自主研发的。 通过调查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生产的对讲机使用的元器件材质、耐压、封装、精度、技术规格及元器件的厂家、型号等信息,是A公司基于产品的特殊性,经过反复调试、检测、挑选后才确定的。B公司未能就为何涉嫌侵权的产品使用的元器件材质、耐压、封装、精度、技术规格等均与A公司的对讲机一样作出合理的说明,亦未能就其如何在短时间内即在国内众多的生产厂家中选择与A公司相同的元器件生产厂家作出合理的解释。 经过比对,B公司涉嫌侵权产品的外壳、电路板及五金配件和A公司对讲机的外壳、电路板及五金配件可以替换使用,且密封性不受影响。对于注塑成型的外壳可以与内部的电路板、五金配件实现如此精密的替换,B公司又无法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利用其掌握的A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侵权产品。 据悉,受A公司的委托,某鉴定机构对A公司对讲机的制造技术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对讲机的制造技术价值为人民币2005万元。 调查 侵权产品配件 跟A公司可无缝替换 那么,如何判定赔偿数额呢?法院又费了一番心思。 根据法院从厦门海关及B公司的多家供应商处调取的数据及B公司的自认,法院认定B公司、胡某因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非法所得在284万元至578.6万元之间。 法院从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A公司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加以确定,并结合A公司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去年,法院一审判决胡某、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使用A公司技术秘密的产品;胡某、B公司应赔偿400万元;林某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胡某、B公司和林某均不服,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案件终审后,A公司已收到400万元的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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