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讲机侵权案落槌 南安市一家公司被判赔400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蔡宗谋 张东亚 泉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入600多万研发经费,历时5年多研发的一款大屏幕多功能车载对讲机的各项性能均臻于完善。该车载对讲机推出后,深受国内外市场的广泛欢迎。不料产品被侵权,导致A公司产品价量齐跌。 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A公司历经一年多的维权,法院判定南安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必须赔偿400万元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据悉,泉州是无线电对讲机的生产集散地,年销售几千万部。该案系我省首例对讲机侵权案,案件的判决在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为业界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案情 辞职员工泄密 产品被仿制 这起案件的发生跟胡某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胡某于2007年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新产品试制工程师,双方并签订了《试制人员工作制度与保密提案》,约定未经公司同意,胡某不得泄露公司新产品开发情况及产品技术资料、生产销售资料,不得复制和刻录公司的一切资料。 胡某进入公司后即参与了涉案车载对讲机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他掌握和获取了该对讲机的技术资料。2011年5月初,胡某以“准备在老家做安防工程生意”为由从A公司辞职。后来,A公司获悉,胡某并非在老家做生意,而是到A公司的同行竞争对手即B公司上班,且将该车载对讲机的技术资料披露给了B公司。B公司获取该信息后即开始生产与A公司结构、性能相同的产品,并对外销售该产品。 为此,A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胡某、B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使用A公司研发的对讲机技术秘密生产相关产品,并停止销售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胡某、B公司立即赔偿500万元。因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将林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但为了维护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A公司坚决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A公司表示,他们将胡某、B公司和林某起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属无奈之举。 在A公司看来,正是公司原员工胡某将对讲机的相关技术泄露给B公司,才导致B公司迅速生产出类似的侵权产品。 面对巨额索赔,三被告均称自己并无侵权。 胡某并不否认自己曾在A公司工作的经历和参与对讲机的研发。但他称,这些技术并不属于技术秘密,因为这些技术知识都是属于无线通信领域的一般常识,并且电路板上元器件的选择、组合,相关公众可以直接通过对588对讲机产品的拆装而获知。 胡某还称,他在A公司工作期间,A未与他签订有针对性的保密协议,A公司所谓的技术秘密未采取保密措施,不构成技术秘密。他离开该公司之时,A公司并未与他达成相关竞业禁止协议,他利用自身的职业技能在B公司从事类似工作谋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B公司辩称,公司未实施侵害A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诉争产品是B公司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林某称,他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人也不应当作为被告。 被告 均称无侵权 拒绝赔偿 B公司到底是否侵权,主要有两个核心问题要厘清。 法官介绍说,一是涉案对讲机是否是A公司研发的,并属于商业秘密;二是胡某是否透露了技术信息给B公司,并使之快速生产出侵权产品。 法官介绍,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一百多份且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研发资料,并提供了涉案对讲机不同阶段的实物电路板等证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涉案对讲机是A公司自主研发的。 通过调查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生产的对讲机使用的元器件材质、耐压、封装、精度、技术规格及元器件的厂家、型号等信息,是A公司基于产品的特殊性,经过反复调试、检测、挑选后才确定的。B公司未能就为何涉嫌侵权的产品使用的元器件材质、耐压、封装、精度、技术规格等均与A公司的对讲机一样作出合理的说明,亦未能就其如何在短时间内即在国内众多的生产厂家中选择与A公司相同的元器件生产厂家作出合理的解释。 经过比对,B公司涉嫌侵权产品的外壳、电路板及五金配件和A公司对讲机的外壳、电路板及五金配件可以替换使用,且密封性不受影响。对于注塑成型的外壳可以与内部的电路板、五金配件实现如此精密的替换,B公司又无法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利用其掌握的A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出侵权产品。 据悉,受A公司的委托,某鉴定机构对A公司对讲机的制造技术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对讲机的制造技术价值为人民币2005万元。 调查 侵权产品配件 跟A公司可无缝替换 那么,如何判定赔偿数额呢?法院又费了一番心思。 根据法院从厦门海关及B公司的多家供应商处调取的数据及B公司的自认,法院认定B公司、胡某因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非法所得在284万元至578.6万元之间。 法院从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A公司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加以确定,并结合A公司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去年,法院一审判决胡某、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使用A公司技术秘密的产品;胡某、B公司应赔偿400万元;林某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胡某、B公司和林某均不服,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案件终审后,A公司已收到400万元的赔款。 法院 侵权行为存在 判决赔偿400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应立足创新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此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要发展,尊重知识产权,立足自我创新。 他说,尊重知识产权,就是不要侵犯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误人误己,注重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充分借鉴和利用最新的技术信息,走自我品牌创新道路。 企业也得加强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该法官说,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超过有形资产,如研发出专利技术成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最常见的保护方式有两种,即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一般说来如果该产品有市场前景且易仿制,则应抓紧时间申请专利,对于水平较高、市场广阔、需要长时间得到保护的比较重大的发明创造应申请发明专利,对于小型的“短、平、快”项目则可以考虑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另申请专利的时机也很重要,当发生侵权时要敢于提起侵权诉讼。 具体工作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运用法律手段对这些权利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具体包括三方面:企业领导者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部门声音 “该案对侵权企业有震慑作用” “这个案例对引导、规范泉州无线电对讲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泉州无线电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认为。 该负责人介绍,泉州是无线电对讲机生产集散基地,在全国乃至世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爱拼敢赢的泉州人就开始涉足无线电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泉州对讲机月销量有300多万部,占据国内约八成的市场份额,一些产品远销国外。与此同时,泉州目前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资格的企业有60多家,此外还有不少家庭作坊。深圳目前几家较大的对讲机生产企业的老板也是泉州人。 “在发展中,个别企业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挖走同行的技术人员,仿制别人的产品。”该负责人说,这样做无疑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在A公司告B公司侵权一案中,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说,还是有积极的警示意义——这会对欲侵权的企业产生震慑作用,让企业老板明白,侵权了就会摊上官司,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然,对那些拥有自己研发团队的企业来说,老板也应当考虑怎么在福利上、激励措施上做相应的调整,留得住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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