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 专题> 2014315> 商家在行动 > 正文

新《消法》15日起实施 消费欺诈须“退一赔三”

qz.fjsen.com 2014-03-12 08:57  刘熠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省工商、省消委会接受本报独家专访解析新《消法》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明星代言或担连带责任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今年最大的热点,就是从3月15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这也是《消法》颁布20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

跟以往相比,新《消法》增加了哪些内容?加大了哪些方面的保护力度?对消费者和企业带来哪些新的影响?昨日,广东省工商局联合省消委会接受了南方日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就新《消法》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并梳理了新《消法》的九大亮点。

亮点1 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消费者不可滥用

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可第二天电动自行车就出了故障。林先生要求退货,商家却说只能换一台或者修理。

“现行‘三包’规定通常是先包修、包换再包退,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在退货、更换、修理中优先选择退货,并且‘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23余种扩大到所有商品。只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在七日内自行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省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根据新规,任何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在七日内退货,网购商品还可在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该负责人表示,网购的消费者多是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的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为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消法》特意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新增了冷静期制度。

与此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新《消法》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如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除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亮点2 解决举证难商家需“自证清白”

以往,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使用中若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由消费者“拿证据维权”,消费者不但要举证产品有质量问题,同时要举证问题不是由于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往往维权困难。

新《消法》实施后,上述耐用商品或装修装饰服务若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引发争议,将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这是新《新法》的亮点之一,解决了消费者一直以来的举证难题。”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亮点3 消费欺诈违法成本提高至少罚500元

张先生花了80元买了一件标示“100%”纯棉的内衣,回家后妻子告诉他这衣服可能不是纯棉的。他到省工商局网站查询发现,该款内衣3个月前已经工商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结论为纤维含量不足。他认为该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商家要求退货和赔偿。

“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新《消法》的赔偿规定,商家不但要退回张先生80元的货款,还要增加三倍的赔偿额为240元,由于达不到最低赔偿额度500元,最终商家应退回张先生80元及增加赔偿500元,总共要付给张先生580元。

“与现行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欺诈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

亮点4 虚假广告发布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3月15日后,明星代言广告将更慎重。因为根据新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消费者找不到其购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回其损失时,可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平台索赔。

与此同时,明星等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消法》中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特别强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在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中,不论行为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发布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明星代言的问题,虽然实践中到消协直接投诉的不多,但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将来消费者维权会有很大帮助。

亮点5 保障个人信息首次写入《消法》

近日,王先生收到很多电话及邮件,基本都在向其推销不同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但王先生并未向其提供过电话及邮箱,对他们如何获知其个人信息一头雾水。他想起,之前办健身卡时,留下过个人信息。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规,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做到合法收集、严格保密、严禁擅用。这是“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首次被写入《消法》法例中。

亮点6 网购平台将有连带责任

侯先生在某网购平台上买了两台手机,收到手机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更换几次后仍无法解决,于是申请退款,但卖家要侯先生先确认支付后再更换手机。侯先生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后,与卖家失去联系,通过该网购平台仍无法找到卖家,无法维权。

根据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省工商局消保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亮点7 群体性事件可提起公益诉讼

王女士到某餐馆吃饭,自带了茶叶泡茶,结帐时发现餐馆收了32元的茶位费。王女士认为餐馆这种收费不合理,遂向当地消协投诉。但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王女士到法院起诉。为了区区几十元到法院打官司太不划算,于是王女士只得作罢。

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益诉讼并不是针对个人事件,而是针对群体性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省消委会负责人表示。

省消委会负责人表示,针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新《消法》赋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委会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改变单个消费者势力孤单、维权困难的状况,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集体利益。

亮点8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无盲区

此前,广州本田宣布为1999年8月前出厂的3560余辆广州雅阁轿车进行免费检查修理,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则发布消息,决定在全球召回250多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本田汽车中国办事处和广州本田表示,中国市场不在召回的范围之内,只是建议中国用户送车到特约维修店检修。

“以往,实行召回制度的产品只有汽车等少数几种商品,新《消法》实施后,所有商品发现缺陷的,经营者都有立即召回的义务,这也标志着中国已经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立即召回,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亮点9 经营者信用信息可公开查询

梁小姐到某健身中心办了一年的会籍,并缴纳5000元会费,但使用几次后,就发现健身中心的设施和课程都很糟糕,与所签的协议严重不符。后来梁小姐得知这家健身中心已经被多次投诉,有关行政部门也多次对其作出处罚,梁小姐很后悔,认为如果早知道健身中心的信用情况的话,就不加入其会籍。

“对于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省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表示,以往经营者都存在不怕处罚,只怕曝光的情况。新《消法》及广东的地方法规都规定应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将违法经营计入档案并予以公开。这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的一大举措,也是加强消费者保护的一项根本措施。

上述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网已于去年10月开通,该网汇集了全省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消费者只需要登录该网站(网址http://qyxyw。gdgs。gov。cn/),输入商家的注册号或者名称,就可以查看到商家的企业登记、年检验照、获得荣誉以及受到处罚的信用资料,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在内的所有信息都实时免费对外公开。

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 策划统筹 贾肖明

责任编辑:泉州专题部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