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捍卫“安居梦”购房者消费更有保障
即将到来的“3·15”,也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新《消法》的实施,将给房地产行业维权带来哪些变化——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开始施行,而房地产市场也或将迎来三月的“小阳春”。一直以来,如何在置业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权益是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那么,新《消法》实施后,购房者维权有哪些新“武器”,并以此捍卫“安居梦”呢? A 举证责任倒置 房企需自证清白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指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据悉,这是首次加入了“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条款。条款中所提到的装饰装修类质量纠纷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业主无需举证“装修有问题”,而房企、装修单位则需举证“装修质量没问题”。 在过去,消费者发现问题以后,常会因为不清楚产品的技术问题、不愿意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等原因,在维权中困难重重;如今,这一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以案例众多的精装房质量维权为例,如果遇到过购置的精装房出现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将不用担心如何举证,而改由售卖精装房的房产企业来提供其装修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以自证“清白”。 也就是说,这一条款的加入不但有利于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还可避免难以鉴定、费用高昂等问题,可谓是对消费者的一重大利好。 B 格式条款有规定 霸王条款“吃不开”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记者了解到,许多人认为这一条款对房地产市场极具约束力。如今消费者签署的购房合同多为房开企业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对其中诸多不平等款项似乎并无可选择的余地。而新《消法》规定中则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对消费者而言,购房合同中出现“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等条款,消费者均可以依据此规定维权。 C 拒绝“骚扰” 加强置业者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新《消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楼盘促销”、“家居、建材打折”……不少购房者甚至看房者都会接到过这类的电话或垃圾短信,时间长了难免不胜其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透露给一些推销商等。而新《消法》此番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方面的严格规定,则可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以后,消费者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有了维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