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产后患病常吵架 夫起诉离婚被判支付经济帮助
妻产后患病常吵架 夫起诉离婚 法院一审准予离婚,但鉴于女方生活困难,判丈夫适当支付经济帮助 东南网3月1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陈文芳 郭昕婕)因妻产后患病,加之两人性格不合,丈夫阿强(化名)两次起诉离婚。起初,法院将他们劝和,但两人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准许离婚。但是,因妻子阿玲(化名)离婚时生活困难,法院还判令阿强向阿玲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币1万元。 鲤城法院上周宣判此案后,阿强并未提出异议。近日,阿玲提起上诉,除经济帮助外,还要求分割房产。泉州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何谓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申请经济帮助的,需要哪些条件?一起来听听法官的解释吧! 【案情回顾】 丈夫起诉离婚 妻索经济帮助 阿玲和阿强都是泉州人,两人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当年生下一子。不幸的是,阿玲产后患上甲亢性心脏病,每月都要花去几百元的医药费。 不仅如此,两人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常因琐事斗嘴,家庭生活并不和谐,让两人隔阂越来越深。2009年4月,阿强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几番协调劝说,双方答应和好。然而,两人在接下来的生活中,仍不时发生争吵,去年12月,阿强再次提起诉讼,“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这次在法庭上,两人均同意离婚,但阿玲提出,自己没居住场所,且常年患病在身,因此要阿强离婚后,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15万元,阿强拒绝。 鲤城法院一审发现,阿强在私营企业上班,每月收入2000多元,阿玲则在超市当临时工,每月1000多元。由于儿子已成年,因此不涉及抚养问题,考虑到阿玲患病,生活较为困难,因此在判令离婚的同时,还判阿强给予阿玲适当经济帮助1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时经济帮助 需要哪些条件? 所谓经济帮助,经办法官解释,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与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有所区别。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该方有条件的帮助。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第二,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也就是说,困难一方的请求,必须在另一方的能力范围内。 对于经济帮助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分析。若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存在暂时性困难,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办法。若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时间的安排。 另外,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如果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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