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法院知识产权庭揭牌 对外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二 买来酒瓶 灌装出“金门高粱酒” 在酒瓶上贴上标签,不知名的白酒,摇身变成“金门高粱酒”,涉案约180万元。昨日上午,德化县法院一审宣判此案。 被告人颜某良和黄某报均是德化县人。2013年7月,颜某良在明知未经“金门高粱酒”商标所有人授权情况下,生产标有“金门高粱酒”字样的酒瓶并出售给“黑猪”(另案处理);8月9日至28日间,颜某良、黄某报伙同“黑猪”在德化租用一旧厂房使用“黑猪”提供的白酒、酒瓶等灌装生产“金门高粱酒”。去年8月28日,德化县工商局查获该窝点。 去年9月,德化县公安局在颜某良经营的陶瓷厂内查获4552个尚未使用标有“金门高粱酒”字样的酒瓶。经鉴定,被查获的“金门高粱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中高度酒优级国标的白酒。 经德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金门高粱酒”、尚未使用标有“金门高粱酒”字样的白龙陶瓷酒瓶价值分别为1712208元、99924元。 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颜某良、黄某报各有期徒刑五年半。 案例三 茶具作品被侵权 获赔8万元 仿制别人茶具作品,某公司被判赔偿8万元。 2006年,李先生完成茶具作品《年年有余》,并于2010年办理版权登记。2007年他将复制、发行、出租等权利许可A公司使用。后来,发现B公司仿冒产品。2013年,A公司、李先生以B公司涉嫌侵犯茶具作品著作权为由,申请诉前保全涉嫌侵权产品《年年有余》茶具762套作为证据。随后又起诉到法院索赔损失。 法院认为,李先生是《年年有余》茶具作品的作者,且有福建省版权局核发的《作品登记证》的记载,享有著作权。A公司依法取得该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许可使用权利,应予以保护。B公司未经许可,仿制生产、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A公司、李先生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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