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人消费未按时还款 持卡人自己担责
信用卡借人消费未还款 持卡人自己担责 遵守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以免影响信用记录 东南网4月29日讯(晋江经济报记者 胡志法) 核心提示:好心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但对方未按时还款,持卡人一纸诉状将朋友告上法庭。法院提醒,若持卡人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于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甚至可能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乃至触犯刑法。 案情: 信用卡借人消费 未及时还款 2013年2月份,郑某借用闫小姐银行信用卡消费,经双方对账,截至2013年6月6日,郑某借用闫小姐信用卡消费及产生利息共23000元。郑某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帮闫小姐向银行还款,闫小姐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立即支付她的信用卡欠款23000元及自2013年6月份至10月份新产生的利息2588.64元。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闫小姐与郑某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郑某未能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闫小姐要求郑某支付信用卡欠款23000元,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郑某未按时还款,闫小姐应及时向银行还款避免利息损失扩大,因闫小姐没有及时还款,并要求郑某支付自2013年6月至10月份信用卡新产生的利息2588.64元,对利息部分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仅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6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点评: 持卡人承担 信用卡风险 若持卡人未准时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持卡人无权就利息部分扩大的损失向借用人追偿。 本案中,持卡人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于持卡人和银行之间,风险由持卡人承担,透支后持卡人要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免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乃至触犯刑法。持卡人还款后可向借用人追偿。 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借款、还款关系,存在于银行和开卡申请人即持卡人之间。信用卡持卡人要遵守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注意履行持卡人义务,正确使用信用卡,不要将信用卡随便出借他人。 (晋江市法院 陈琦颖) |
- 2014-04-15晋江一女子留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办卡透支不还获刑
- 2014-04-11帮人刷卡套现被抓 泉州一老板竟派出所“炫富”
- 2014-04-04把狱友当兄弟 晋江一男子信用卡遭盗刷900元
- 2014-02-07信用卡积分换礼再缩水 刷卡10万元才换个电熨斗
- 2014-02-07信用卡积分换礼再缩水 刷卡10万元才换个电熨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