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说法教劳动者维权:单方订立合同无效
法官以案说法教劳动者维权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黄金水)五一节到来,劳动者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争议审判公开日活动。该院民一庭从2012-2014年3月审结的921个劳动争议案件中,挑选了一些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本报予以选登,以期劳动者遇到类似的情况时,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关键词】劳动合同 员工不同意调岗 公司解雇被判赔 单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2003年7月2日,兰某进入某礼品公司工作,任设色技术员一职,先后与公司签过4份劳动合同。后两份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岗位(工种),她若拒绝,经劝阻无效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 去年5月3日,公司向兰某发出一份《调岗通知书》(薪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二天,小兰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不到新岗位报到。相关负责人告知她不用上班了。 小兰向泉州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确认解除小兰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15日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7000元及未付工资496元。公司不服,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维持仲裁所定的结果。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据此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工伤 童工冒名打工 受伤获赔38万元 企业不管何种原因使用童工并造成伤亡都须一次性赔偿 未满16周岁的张某冒用他人名字与某纺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后,他在维修机台时受伤,左手几乎废掉。出事后,公司拒绝赔偿。 同年12月,张某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决定不予受理。去年3月他又向泉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仍未被受理。 去年3月25日,张某将纺织公司告到泉港区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张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5级,需终身穿戴义肢。 法院一审判决纺织公司应赔偿小张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99556元,并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与纺织公司均提起上诉。经计算,法院对部分赔偿项目做出调整,改判该公司必须赔偿张某387556元。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第二条、第四条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招聘人员的年龄情况有审查义务,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如果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死亡、伤残,用人单位应向童工或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上述规定,没有区分用人单位在使用童工的主观因素,只要存在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死亡、伤残的,用人单位就要给予童工或其家属一次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