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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差别为何大? 物价热点问题部门逐一解答

qz.fjsen.com 2014-06-05 17:18:44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药价差别为何大?促销购物注意啥?

物价热点问题 部门逐一解答

核心提示

日前,市物价局局长施国宾掌线本社“政风行风直通车”热线96339,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于一些读者通过电子邮箱、泉州网等渠道反映的有关医疗收费、物业收费、教育收费等问题,该局也认真进行答复。本报今日予以刊发。

□本报记者 王朝晖

教育收费

民办幼儿园收费

因成本差异而不同

问: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收费存在差别,相比较,民办幼儿园收费要高得多。即便是同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也有高低,请问幼儿园是否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答: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等级(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普通园)制定收费标准。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由各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办园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意见,向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幼儿园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

物业收费

交房未入住也要交物业费

问:在一小区买房后,但一直没有入住,但物业公司来电话催缴物业管理费,请问我该缴吗?有明文规定吗?

答:应该缴。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问:我买了一套新房,入住装修时,物业要收我1000元装修押金,请问合理吗?

答: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押金不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权限内,具体可咨询物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物业服务公司在业主入住装修时,可收取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3元/平方米。业主无装修或自行把垃圾运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问:现在各个小区都有物业公司,他们的收费标准是不是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在交物业费时,一些小区要另收取公共照明费,我想问问,交物业费究竟含不含照明费?如果不包括在内,收取公共照明费是不是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

答: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只要遵循指导价,不需要物价部门另行核准。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使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不需物价部门另行批准。

市场促销

消费者发现“低标高结”可投诉

问:现在市场上促销活动很多,尤其是节假日、开业纪念日期间,更是五花八门,我们消费者在购物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答: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行商业促销活动时如果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物价部门对价格欺诈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特别提醒消费者到超市、卖场购物时要仔细观察商品价签标价和促销宣传,结算后注意保留购物小票,留心比对广告促销宣传、价签标示价格和实际结算价格,发现虚假标价、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价高结算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同时提供线索或证据,物价部门将第一时间予以查办。

医疗收费

医院药店的药品价格差

允许存在

问:我想咨询一下个体门诊打一个吊瓶多少钱?有没有统一价格?

答:个体门诊属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目前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问:为什么药店与医院的药品价格差距会那么大?

答:药店与医院药品存在不同的销售价格,这种现象客观存在,在政策上也是允许的。

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其他医疗机构销售所有的药品,必须经过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按中标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最高不超过75元)进行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中标价销售),同时不得超过政府最高零售限价。

社会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销售政府定价药品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市场实际销售价格。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经营的药品多样,对于各种费用如何在具体产品上分摊并通过市场价格予以实现,企业可有多种选择。盈亏以企业整体核算,就不会也没有条件追求每一种产品都要盈利,有些品种甚至可以持续亏损供应。因此,同样的药品在公立医疗机构和在社会零售药店(或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销售,存在价格上的差异是现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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