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未及时回复 德化县环保局被判违法
终审 未在15日内答复 环保局系违法 对于一审判决,陈某占等人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中,陈某占三人认为,当年8月26日,他们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并于8月30日按照法院的要求补充证据,在他们起诉后,环保局才给他们发来函告。日前,中院终审审结此案,改判环保局败诉。 判决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在陈某占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上,环保局直到被告到法院一周后,才予以发函回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确认环保局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是,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环保局败诉,并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 [相关新闻] 不是所有信息都公开 如涉及国家安全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泉州一名资深法官介绍,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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