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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车追尾致儿身亡 获家人谅解不被起诉

qz.fjsen.com 2014-06-10 10:38:48 尤燕姿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尤燕姿 通讯员 陈晓钧 今日早报)52岁的四川人田某,虽然暂时免除了刑法的处罚,但一想起儿子的死,内心总是自责难平。

今年1月8日下午2时许,田某骑着摩托车,载儿子阿松,从泉州市区往晋江方向行驶,车子开上晋江大桥以后,追尾了正在同向行驶的一辆轻型货车。事后,父子双双被送到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后,阿松死亡。

2月24日,田某接到丰泽交巡警大队传讯后,主动到丰泽交巡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田某说,当时他的车速60公里/小时左右,他上了晋江大桥后,由第二车道变到第三车道时,突然从东海大街入口,开来一辆车,为避让这辆车,他向左打方向,结果追尾了货车。

丰泽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丰泽法院民事调解,货车司机屈某赔偿被害人阿松11万元。阿松的妻子陈某,对公公田某表示了谅解。

检察官介绍,田某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又没有前科劣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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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调研了解到,曹某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孝敬父母,邻里关系融洽,考虑到家人的要求和肇事者的一贯表现,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曹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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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任某虽有交通肇事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由于任某一家已遭受重大打击,若再起诉,对这个家庭必定是雪上加霜,故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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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说法

同是交通肇事导致亲人死亡

为何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

丰泽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办理的刑事案件要坚持三个原则,即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但必须严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案例中,田某载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儿子因车祸死亡,检察官考虑到以人为本,且田某得到儿媳妇的谅解,考虑到家人的要求和肇事者的一贯表现,罪行轻微,过失犯罪,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上述那名肇事母亲,因为是无证驾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公正、法治原则出发,当地检察机关作出起诉也是合法之举。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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