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未设警示伤者再次被撞 出租车公司赔偿70多万元
的哥剐蹭他人未设警示 伤者再次被撞 法院判出租车公司赔偿70多万元 10多分钟内,王某民遭遇两次车祸,最终成植物人。两部肇事车,哪个责任大,哪个责任小?保险公司得赔偿两次险吗?当王某民一方提出214万元索赔时,关于各方的责任,成了一团糨糊。 □早报记者 黄墩良 事故:的哥未设警示标志 伤者再次被撞 王某民是安溪人,去年1月6日晚上10时许,他穿越晋江市泉安路晋江酒厂公交站路段的公路,此时陈某得驾驶出租车经过,后视镜剐蹭到王某民,导致他受伤倒地。 的士司机停下车,但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之后吴某君驾驶一辆小轿车经事发点,再次碰撞王某民,并拖行了10多米。 经诊断,王某民颅脑严重受伤,且有多处骨折,成了一名植物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两次事故间相隔10多分钟。 去年3月,王某民一方将出租车公司、两名司机及两家保险公司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索赔214万余元。 焦点:两事故的哥均有责 保险公司要赔两次? 王某民被撞,到底算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呢?保险该如何赔偿?在法庭上,两家保险公司各执一词。事故认定认为,与王某民第一次碰撞中,陈某得应负主要责任,王某民负次要责任;与王某民第二次碰撞中,吴某君应负主要责任,陈某得负次要责任,王某民不负责任。 据悉,事故发生后,出租车投保的A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了12万元。A公司认为,虽经交警部门作出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但是该事故实际上只有一起交通事故,因此A公司仅需在一份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君投保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了王某民12万元。B公司认为,王某民的损失是由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中吴某君仅对第二起事故中王某民所受损失承担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陈某得在第一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A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对王某民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陈某得也负有次要责任,A公司应再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得、出租车公司未作答辩。吴某君则说,他已为车投保了,相关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原因力大小无法区分 应认定损失相等 经过计算,法院认为,王某民因事故遭受各项人身损失167.6万余元。 从伤情来看,两次事故均有可能造成王某民受伤的部位,两次事故对造成他目前全面伤情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区分,因此应当认定他两次损伤造成的人身损失相等,各为8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某君对王某民第一次损失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需对这次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应对王某民第一次伤情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就出租车公司对王某民的赔偿责任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向他直接支付款项。 B公司应对王某民第二次伤情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就吴某君对王某民的赔偿责任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向他直接支付款项。 陈某得虽对王某民第二次损害存有过错,但他的过错在于第一次损害发生后未对王某民尽救助义务,而非因驾驶机动车致王发生损害,因此,A公司不需对王某民第二次损害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应赔偿王某民79万余元,其中30万元由A保险直接支付给王某民,其余的由出租车公司赔偿;吴某君应赔偿王某民48.5万余元,其中45.9余元由B保险直接支付给王某民,余款2.5万余元由吴某君予以支付。 出租车公司及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终审改判此案。因一审判决对一些给予款项未计算,法院对赔偿数目进行相应调整,出租车公司因此少赔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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