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未改致火灾 晋江判决首个因消防责任获刑案例
隐患未改致火灾 服装厂老板获刑 晋江判决首个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获刑案例 本报讯(记者 吴志明)厂房存在消防隐患被责令整改却未整改,最终发生火灾致人伤亡,近日,晋江市深沪镇一家服装厂老板施某因此被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晋江首个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而被判刑的案例,在泉州也属罕见。 2013年,施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位于深沪镇首峰村自家住宅的一、二层开办服装加工厂,并将住家设置在生产车间、仓库楼上,且未设置防火门和第二道安全通道等。同年5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深沪派出所对该厂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改正。晋江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同年5月29日责令施某停止生产并处5000元罚款。施某只缴纳了罚款,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落实。 去年9月4日20时许,该加工厂工人徐某(已被判刑)在车间加班生产作业时,擅自在裁布车床下点燃蚊香驱蚊,下班时未熄灭蚊香就离开。第二天3时许,蚊香引燃裁布车床下方的碎布条等可燃物引起火灾,借住在加工厂楼上的一对母子被烧死亡,另有一名女员工被烧重伤,裁布车床、布匹原料、牛仔裤成品等物品被烧毁。案发后,施某与死伤者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经晋江市政府“9·5”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施某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擅自在自家居所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并将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拒绝执行整改意见,因而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罪行,且事后能积极筹款予以家属赔偿,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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