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闺蜜好上买房送钱 女子起诉索回终审胜诉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按份共有 丰泽法院经办法官称,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没有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阿强单方赠与阿华房产与钱款,严重损害阿兰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且二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阿华取得的财产是非善意取得,故阿华应当将取得的财产全额返还。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诉争房屋的总价为51万余元,但其中48万余元是阿强直接转账至房产公司账户,且相关证据表明,该房明确表示要赠与阿华。所以,尽管最终房产登记在阿华母亲名下,但仍可认定是阿强赠与阿华的。因此,阿华应将诉争房产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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