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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诉离婚他想挽留 现役军人配偶想离婚需军人同意

qz.fjsen.com 2014-07-29 11:08:15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妻诉离婚 他想挽留这份感情

现役军人配偶想离婚,需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本版执行: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谢司玥 通讯员 蔡宗谋 陈琼文 颜鸣宙 吴竞东/图

面对妻子阿雯(化名)的离婚诉讼,作为军人的阿泰(化名)舍不得这份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阿泰在泉州某边防所服役。2007年6月,他和阿雯在丰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年后,儿子呱呱坠地。

阿雯说,近年来,她与丈夫经常吵架,关系逐渐疏离,后来甚至分居。2011年8月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不但确认双方性格严重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至此已完全破裂的事实,而且已就协议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签署后,阿泰迟迟拖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为此,阿雯将阿泰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离婚,儿子由她抚养,抚养费由阿泰分担部分。

但对这份感情,阿泰打心里舍不得。他说,自己是现役军人,造成夫妻双方矛盾尖锐,其实双方都有过错和责任,考虑到幼子,恳请法庭给双方一段时间,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阿泰系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阿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阿泰有重大过错,因此阿雯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不准阿雯和阿泰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大后天就是8月1日建军节了,当军人遇到感情问题婚姻亮红灯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司法拥军,法院又做了哪些工作?这不,泉州两级法院向记者介绍了几个典型案例。

年初分居他请求判令分手

双方均说感情不好,法院快速处理

近日,军人阿耀(化名)与妻子阿敏(化名)结束了一年多的婚姻。从立案到判决,晋江法院均快速处理。

提起离婚的是阿耀。他在驻泉某部服役,去年2月16日与阿敏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他常年在部队,加上婚前无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生活琐事让他们时常争吵,进而导致双方的家庭也矛盾重重。

今年年初,两人开始分居。3月,他起诉到晋江市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且对财产进行分割。

阿敏也同意离婚。她说,她是在别人的介绍下,与阿耀相识,婚前双方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存在较大的性格差异,致日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争吵。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耀和阿敏在相互缺乏了解下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因阿耀为现役军人,双方相处两地,共同生活时间短,也未生育子女,未能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他们均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阿敏亦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相关财产的处理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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