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不间断每天造假烟2000斤 南安6男子获刑
【释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种情形可立案追诉 按照《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有下列3种情形: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曾某林、宋某哲等人相互勾结,组织实施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活动,达到《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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