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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公司汇款100万元 一句汇错能要回吗?

qz.fjsen.com 2014-09-10 17:01:46 韩影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汇款100万 一句汇错能要回吗?

法官:汇款人要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日常汇款最好签订相应字据

丘天/漫画 

东南网9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王伟坤)先后两次共汇款100万元给泉州某商贸公司后,杨某凭着汇款记录,将该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称这笔钱是要汇给惠安某石材公司,“合伙人听错,一时疏忽才汇错账户”,他认为泉州某商贸公司系不当得利,应退还款项。丰泽法院一审发现,泉州某商贸公司与惠安某石材公司法人代表的姓名,无论是普通话还是闽南语发音,均不存在同音或谐音的情况,且款项高达100万元,杨某主张听错有悖于常理,因此于近日驳回杨某诉求。

家住泉州市区的杨某,与人合伙经营商贸公司,与多家石材及商贸公司有业务往来。

今年1月,杨某将泉州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称此前汇给该公司的100万元,是“一时阴差阳错”汇过去的,双方曾协商退款事宜,但对方拒绝。

庭审中,杨某的朋友郭某出庭作证称,他是杨某的合伙人,1月21日,杨某让他转账100万给惠安某石材公司,他听错了,误将钱汇给该商贸公司。

杨某认为,泉州某商贸公司已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钱,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办法官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杨某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理财账户历史明细,可以证明他汇款100万给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但不当得利是指给付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杨某是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对此应当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庭审中,杨某和郭某均称,钱原本是要汇给惠安某石材公司。然而,泉州某商贸公司与惠安某石材公司的名称,及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姓名,不管是汉语发音,还是闽南语发音,均不存在同音或谐音的情况,且款项高达100万元,一般人都会较其他日常事务具有更高地、审慎地注意,杨某主张郭某系听错而导致汇款错误,有悖于常理。

最终,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经办法官说,不当得利类型的案件,通常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比如汇款等),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如捡到别人东西不还),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日常给付行为发生时,比如汇款等,汇款方应与受益方签订相应字据,比如收条、欠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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