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上限药量老人出现不适 医院未告知被判侵权
使用上限药量为七旬老人治疗后,老人出现不适 未告知用药量 医院被判侵权 东南网9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张丽娥)药品说明书上建议老人用药量应适当减少,但泉州某医院仍选择药量的最上限,给77岁的心脏病患者洪阿婆用药。事后,洪阿婆出现不良反应,虽然此事被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过,丰泽法院近日一审仍判医院方赔偿相应损失,原因是没有告知患者使用上限药量,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2012年3月,洪阿婆因心脏病到泉州某医院就医,由于她存在心功能较弱等手术禁忌,院方以注射还原型谷胱甘肽,保肝降酶等方式治疗。不想,洪阿婆用药后,出现恶心、胃痛、食欲不振和意识模糊等不良反应。同年4月,洪阿婆停止在该院的治疗,但出院后一直身体不适。 洪阿婆的女儿发现,“还原型谷胱甘肽”的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载明,即便是重症肝炎,每天注射量也不能超过2.4g,老人还应当减少药剂量,但相关诊疗记录显示,院方为洪阿婆注射该药品,每次均为2.4g。因赔偿事宜谈不妥,洪阿婆的三女一儿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损失。 去年8月,洪阿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病故,泉州、福建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丰泽法院一审认为,在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载明对老人用药应适当减少的情况下,院方仍使用药物用量的上限,对是否必要使用上限药量,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存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全面的情形,构成违约。而医院主张的患者使用药物后效果明显的陈述,与病历中记载的,患者用药后精神状态疲乏且吸氧补给的事实相矛盾。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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