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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70万元妻子不知情 离婚后法院判他自己承担

qz.fjsen.com 2014-10-21 07:59:34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丈夫举债70万元,几个月后,他与妻子阿雯(化名)离婚。债主将他与阿雯起诉到法院,要求阿雯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但法院并不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为何?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章建来

被欠70万 要求离异夫妻一起还

去年9月23日,永春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打官司的是永春人阿通(化名)。

在起诉中,阿通说, 2013年7月22日,阿哲(化名)在阿城(化名)的担保下,向他借款7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阿哲出具借条一张交给他,阿城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并盖指模。

“该债务发生于阿哲和阿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借款用于他们夫妻共同财务活动,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阿通请求法院判令阿哲、阿雯共同偿还他借款70万元及相关利息。

据悉,阿城、阿雯和阿哲也均是永春人。

其实,法院受理阿通的起诉前几天,阿雯才和阿哲结束不到9个月的婚姻,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不知该借款 系前夫个人的债务

对于这70万元债务,阿雯吃惊之余,认为这是前夫的个人借款,跟她无关,要她一起还,是没任何道理的。

阿雯向法院说,她对前夫的借款从未知情,更不知道他的借款的具体细节了。她的正常生活无须借用如此巨款。阿哲所借之款不仅有阿通这笔,还向他人举债,数额极大。她自己有固定收入,阿哲的工资比较高,家庭本身也没有进行其他投资。除了阿哲个人需要举债外,家里根本无须用到这笔巨款。因此,即使阿哲有借这70万元,也与夫妻共同债务无关。

在阿雯看来,即便该借款属实,该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前夫个人债务。这是因为,她与前夫有协议约定,凡对外举债须经她的确认或事先告知,但她从未接到借款的信息,也未得到任何人的告知。离婚协议书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债务。从阿哲出具的声明中所有对外举债的用途均用于他个人转贷、赌博、还高利贷利息,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有从借款中得到收益。

“这些可以说明,阿哲所借之款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也未从借款中获得收益。”阿雯表示,阿通要她一起还70万元,是于法不合的。

阿城称,他的担保事实属实。

开庭几次,阿哲均未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阿通等人均说,他们与阿哲已失联一段时间了。阿通承认,阿哲找他借款时,阿雯并不在场。

借款是事实 这位男子得自己承担

据悉,阿哲出事前为某金融单位的职工,因连续旷工,单位发出通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指出他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多份判决书显示,阿哲因其他债务,被其他债主告上法庭。自2013年9月23日至阿通这起案件判决前,永春法院受理的阿哲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累计8件,涉案标的累计超过4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哲此前从事金融工作,他对金钱交易及相关票据的出具应较为谨慎。他向阿通借款70万元,有他签字并盖指模的借条,以及阿通提供的其他证据等可以证实,因此该借款7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阿哲应还阿通借款70万元及其利息,阿城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阿哲追偿,阿雯无需承担这笔债务。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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