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债70万元妻子不知情 离婚后法院判他自己承担
■法官点评 70万借款 超出生活必须 这笔债务发生于阿哲和阿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俗理解,阿雯是应一起还钱的,为啥她能置身事外? 法院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民间借贷纠纷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该规定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该法规可以遏制夫妻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除了审查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该案中,70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到阿哲的具体情况,他向阿通借款时,阿雯并不在场,且该笔借款汇入案外人的账户,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事后阿雯也未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且借款数额巨大,已超出了阿哲与阿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阿雯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再结合阿雯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该借款属于阿哲的个人债务,而非他与阿雯的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同时也要着重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非负债一方或者家庭是否从中获取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共同生活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这起案件中,阿哲和阿雯结婚不到9个月就离婚,夫妻俩也无进行投资等,70万元也明显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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