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学生教室里玩耍脾被撞坏 学校被判赔3万元
教室里玩耍一人脾被撞坏 法院: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应赔3万元 早报讯 和同学玩耍,小远(化名)永远失去了脾。谁该为他的伤情埋单?小远将伤他的同学小豪(化名)一家3人及学校起诉到法院。日前,经法院终审判决,小豪一方和学校应各赔偿约14.4万元和3万元。 案情 被同学撞伤 脾破了要切除 孩子爱玩的天性,在小远和小豪身上充分体现,只是这回,他们得到了一个惨重的教训——一人的脾被切除,一人要赔偿一大笔钱。 小远和小豪均是泉港某中学的学生,去年6月5日上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小远与小豪在学校初三年级四班教室里玩耍,彼此之间用身体来回相撞。不幸悄悄来临,后来小远站在讲台桌附近,四处张望,未注意到小豪上前撞袭,他被撞后身体向后倾倒,后腰部恰巧撞到讲台桌的桌角。 小远说,被撞后,自己疼痛不已,但他还是坚持上完课。中午回家,他病情加重,大人发现情况危急,立刻将他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远的伤情为脾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等。医院为他切除了脾等手术。 去年6月28日,小远的父亲邹先生在校方的主持下,与小豪的父亲陈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陈先生一次性支付小远的医药费1.7万元,双方家长不再互相追究其他责任”。 然而,过后,邹先生发现,这点钱,远远无法弥补儿子遭受的损失。 去年9月,小远作为原告,将小豪、小豪父母及学校起诉到泉港区人民法院,一是要求撤销与陈先生签订的《协议书》,二是要求小豪3人及学校赔偿他的各项损失约34.1万元。 为何中学也成了被告?小远认为,学校未尽管理、教育职责。 被告 已达成协议 不能再反悔了 但在小豪一方看来,既然《协议书》已签了,就代表双方已经解决了事端,他们就无需赔偿。 小豪一方称,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自己也支付了1.7万元,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撤销条件,双方应全面履行。况且小远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不合理。 学校称,事情已经双方家长协议解决,因此小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学校对小远受伤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说了,小远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及中学生行为规范,且他在事发时已满15周岁,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事故发生时间并非在课间休息期间,而是在上午8时30分即考试前。事故发生后,监考老师并没有发现异常,小远也并没有告诉老师;直至小远入院其父母打电话给学校,校方才知道此事。小远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也不合理。 对小远自行聘请鉴定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为6级的结论,小豪一方和学校也均有意见。陈先生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另外的鉴定结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小远脾切除,构成8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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