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人撞废车车主要担责? 因租车人是无证司机
租车人撞废车 车主要担责? 当然,因为租车人是无证司机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正乾 吴季阳 出租车辆给无证的杨某某,结果小轿车撞得报废。车主林小姐将杨某某等人告到法院,索赔约5.2万元。但是法院判决林小姐也得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为何呢? 事故 无证还租车开 出车祸便逃逸 林小姐是洛江区人,她有一辆小轿车自己没用,就委托曾某某出租,不想出了大事。 去年9月13日,赖某某打电话给曾某某,称他有朋友要租部小轿车,曾某某说没问题。当晚,曾某某在洛江区马甲镇将林小姐的小轿车交给赖某某,由赖转交给承租人即杨某某使用。 去年10月1日凌晨,杨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沈海高速厦门翔安段撞到陈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 看到出了车祸,杨某某弃车逃逸。交警到现场处理这起车祸,因找不到杨某某,林小姐不得不为这起交通事故先支付了施救费750元,并赔偿了高速公路上被撞坏的东西781元,还支付了事故车辆清障费720元、停车费510元。 经鉴定评估,林小姐的小轿车因事故造成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无修复价值。交警认为,杨某某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辩解 被索赔5万多 介绍人称与己无关 当林小姐找杨某某和赖某某要求赔偿时,却无果。去年12月底,她将杨、赖二人告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她的车辆报废等各项损失约5.2万元。 后来,法院追加曾某某为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到了法庭,赖某某仍拒绝赔偿。 赖某某说,他与林小姐之间根本不存在租赁车辆关系,而是曾某某将车辆租赁给杨某某。他与曾某某及林小姐从未有过任何租赁车辆的协议或约定。他仅是告诉曾某某,杨某某欲租车辆,他无权利也无资格审查杨某某的驾驶资格,更无资格要求他应谨慎驾驶车辆。 杨某某称,曾某某拒绝审查他的驾驶资格,也未告知他谨慎驾驶,应与他承担连带责任。曾某某说,他与赖某某认识了两年多,赖某某以前曾向他租过车,赖某某说他的驾驶证被母亲收起来,“他称要介绍有驾驶证的人租车,我就相信了,所以就将车交给他”。 法院 未尽管理义务 车主自身担责一成 经法院查明,曾某某并未取得经营出租车的资格,1993年生的杨某某尚未取得小型(包括自动挡)汽车的驾驶资格,赖某某在给杨某某介绍租车时,林小姐及曾某某在将车辆出租给杨时,均未审查他是否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林小姐及曾某某与杨某某也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租金和期限。 经法院计算,事故给林小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6561元。法院认为,杨某某的过错行为与林小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他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林小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尚未取得经营出租车资格的曾某某出租,且在出租时未审查杨某某的驾驶资格,她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和注意提醒义务,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赖某某在介绍租车时,未充分了解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相应资质,致使无证的杨某某向未取得经营出租车资格的曾某某承租车辆,赖某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曾某某在尚未取得经营出租车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车辆租赁,在将林小姐的车辆出租时,未审查承租人的驾驶资格,即将车辆出租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杨某某,他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分担比例,林小姐和曾某某各自承担10%的责任,赖某某承担5%的责任,杨某某承担75%的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赖某某应赔偿1828元,杨某某应赔偿2742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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