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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法院构建交通事故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123”机制

2014-12-30 18:21:04 李少雄 蔡景艳 来源:  责任编辑:王鸿彬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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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6日晚,石狮籍郭某因将集装箱货柜停放于该市疏港二号通道路边。当晚,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货柜拖架上,造成林某重伤、乘客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案发后,郭某不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死亡家属情绪激动,经常到有关部门上访。为缓和矛盾,调解中心办案人员联合郭某所在的镇、村、司法所,共同做好善后安抚工作。法院驻调解中心法官介入后多次调解,协调保险公司先期支付强制险赔偿11万元,要求郭某赔付10万元。期间,郭某又不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法院通过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等手段保证了赔偿协议的履行,使21万元赔偿款项全部到位。调解人员又协调有关部门减免死者殡仪馆的丧葬费用,减轻死者家属的负担。调处中心的工作得到事故家属的认可,最终平息了这起缠访案件。

相比于早期的“调处机制”,现在的“‘123’机制整个调解过程更为紧凑,高效,这主要得益于两年多来石狮法院在调处机制上的不断探索和完善。为快速、高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石狮法院将设立在交警大队的“审判点”升级为交通巡回法庭(下称“交通法庭”),并常驻石狮市道路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并进一步完善纠纷诉调对接“123”工作机制,实现了案件调撤率、调解效率、自动履行率、群众满意度四个提升。现在,公安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交通法庭全面推行调解、理赔、诉讼“一站式”便民服务模式,第一时间联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测算,给予伤者先行赔付,并协调肇事方先行支付部分医药费,保障伤者“救命钱”第一时间到位,有效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这让管理更加人性化与人情味。

人性服务:

理赔业务前移 避免无钱就医窘境

一个好的平台,还需要拥有相应的配套服务。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如何快速给当事人予经济赔偿?以往在处理交通事故涉保险纠纷时,保险公司通常都是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案后方予以赔付,而之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大多需要当事人预先支付或垫付,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投保人经常抱怨“投保易、理赔难”。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许多群众也向石狮法院反映“理赔难”问题。在研究分析石狮交通事故实际情况后,石狮法院认为,问题的“病根”出于前期医疗费用垫付问题。如何能将保险理赔服务前移,使得保险公司积能第一时间予以赔付,便可以解决问题。为此,石狮法院与泉州市保险协会、辖区内保险机构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创新推行保险理赔人员常驻服务和保险理赔业务前移服务。

去年12月,石狮辖区一起交通事故,泉州籍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龙岩人陈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在石狮发生碰撞。经调查,事发路段虽然是灯控路口,但由于没有视频监控和路人旁证,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无法做出责任认定。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拒不接受调解。石狮法院、公安立即启动多元调处机制,调处中心协调保险公司介入后开通绿色通道,提前办理支付赔偿款项,使事故受伤者得到适当物质补偿,事故双方当事人愉快地接受了调解结果。

为让“保险前移”落到实处,交通法庭在受理涉保险交通事故后,都会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做好相关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保险公司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求材料进行理赔测算,并在十日之内将理赔预案通过交通法庭直接反馈给当事人。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的,由保险公司派驻人员直接根据授权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保险公司将赔付款直接支付至伤者指定的银行账户;针对一些当事人无力支付或垫付医疗费且又急需治疗的,交通法庭会主动协调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给伤者部分医疗费,避免出现伤者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从而激化矛盾的现象。据初步统计,2013年以来,交通法庭共协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医疗费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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