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上网能查“山寨”停车位 住宅配建车位10%不出售
《规定》要求餐饮等三大类公共建筑须有公共停车场
核心提示
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停车难困扰着广大车主,司机们翘首期盼的停车管理办法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终于出台。记者昨日获悉,由市府办出台的《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及经营服务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报记者 李凯龙 杨佳彬 林劲峰 通讯员 黄本梅 文/图
定义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按城市规划管理配建的停车场(简称“配建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独立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空闲场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简称“临时停车场”)。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简称“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
三大类公共建筑 须有公共停车场
《规定》称三大类公共建筑未建公共停车设施或已建公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新建、改建、扩建。具体为:火车站、码头、道路客运站、公共枢纽站等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图书馆、旅游集散中心、宗教朝圣地、公务办公楼以及机关服务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金融、商场、商务、旅游、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
停车泊位年均增长率超8%
《规定》提出,区政府和管委会要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至2018年度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年均增长率达到8%-10%。市政府至2016年每年建成2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区政府和管委会建成1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实行多元化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多渠道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位不得擅自挪为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配建、公共停车场,不得将配建、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将公共的停车位改作专用的停车位。确需改变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函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区政府和管委会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住建等部门对闲置和违规改变用途的配建、公共停车场进行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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