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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停车场管理新规 住宅配建车位10%不出售

2015-01-06 07:42:17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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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上网能查“山寨”停车位 住宅配建车位10%不出售

《规定》要求餐饮等三大类公共建筑须有公共停车场

核心提示

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停车难困扰着广大车主,司机们翘首期盼的停车管理办法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终于出台。记者昨日获悉,由市府办出台的《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及经营服务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报记者 李凯龙 杨佳彬 林劲峰 通讯员 黄本梅 文/图

定义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按城市规划管理配建的停车场(简称“配建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独立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空闲场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简称“临时停车场”)。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简称“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

三大类公共建筑 须有公共停车场

《规定》称三大类公共建筑未建公共停车设施或已建公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新建、改建、扩建。具体为:火车站、码头、道路客运站、公共枢纽站等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图书馆、旅游集散中心、宗教朝圣地、公务办公楼以及机关服务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金融、商场、商务、旅游、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

停车泊位年均增长率超8%

《规定》提出,区政府和管委会要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至2018年度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年均增长率达到8%-10%。市政府至2016年每年建成2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区政府和管委会建成1个以上中型及以上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实行多元化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多渠道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位不得擅自挪为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配建、公共停车场,不得将配建、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将公共的停车位改作专用的停车位。确需改变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函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区政府和管委会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住建等部门对闲置和违规改变用途的配建、公共停车场进行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规定》要求充分利用空闲厂区,将其设置成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 可增设临时停车场

《规定》要求,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已收储的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因地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

小区的停车难题也困扰着车主,《规定》表示,封闭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小区内部通道、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向所在的区政府或管委会的住建管理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相关部门按临时停车场设置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没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和边角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街道办事处要向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按设计方案组织建设。

其他设置临时停车场的,业主应当向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经同意后,由业主按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区政府和管委会的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关部门维护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停车秩序。

●路内停车泊位

施划调整停车位 网上可查询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等情况,科学设置和调整路内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心市区现有路面停车位已一一录入数据库,并进行编号,市民可登录市交巡警支队网站查询哪些是正规停车位,哪些是“山寨”停车位,以免错停被贴罚单。

建筑退让红线用于停车

收费对业主优惠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区政府和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擅自施划、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供需情况,组织对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路内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空间部分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道路范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统一施划停车泊位,该停车泊位按路内停车泊位进行管理,如进行停车收费的,应当给予有停车需求的该建筑物业单位或个人优惠。

●配建停车场

住宅配建停车泊位 10%不得出售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指标建设配建停车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应将总泊位数的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将公共停车位的具体数量和位置予以明确,并宜设置在地面。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单位内停车场

可错时对外开放

一直以来,不少市民呼吁单位内的停车场应向社会开放。按《规定》,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单位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或错时开放。

据悉,市规划部门还将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机动车增长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经营服务管理

收费期间管理不当 致车辆损伤应负责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备案登记;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备案登记部门备案,并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告。

经营者应当履行多项职责,其中需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在本停车场(不含临时停车场)配建停车诱导系统并接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阳光收费;定期清理场内车辆。

另外,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在收费时段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因管理过错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收费方式

不同停车场 收费方式不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要切实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作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时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

停车场收费原则上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积极推广“一卡通”收费模式。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采取电子计时收费方式,实行电子计时收费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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