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销售商给30万“关怀款”存在重复获赔情况 据调查,黄某福系该路段施工队负责人,公路局系该路段管理责任单位,南安五建系工程施工队的所属公司。对于侯女士等人的起诉,三被告各有说法。 黄某福称,他是南安五建聘用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当时他在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他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 公路局表示,从事故认定看,事故与公路局无关,且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仅是事故路段的养护单位。公路局将事故路面的破损修护工程发包给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南安五建,并与南安五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南安五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南安五建自行负责。 南安五建表示,黄某福作为项目经理,他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地段道路的管理者,在道路施工作业、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公路局负有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安五建还表示,侯女士等人已将宝马车的销售商起诉到法院,并拿到30万元赔款,因此得扣除这部分,否则就存在重复获赔的情况。 一审:不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判赔41.3万元 据此,侯女士等人向泉州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3年8月30日,经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福宝公司支付给侯女士等人客户关怀款30万元。 经法院调查,郭先生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约82.6万元。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黄某福是南安五建的聘用人员,他在该案中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黄某福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而仅是事故路段的建设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明确地规定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事故路段的施工者,不是建设单位,因此公路局无需承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南安五建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侯女士等人从福宝公司得到的是关怀款,而非赔偿款,因此不存在重复赔偿项目,也不应减轻南安五建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南安五建赔偿侯女士等人约4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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